论乡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现状、改革及启示(2)
2014-01-29 02:35
导读:(一)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财政权用以支持其公共物品的自主供给 “强镇扩权”改革的原因之一是乡镇没有独立财权,其税收基本被上级(县、市)抽走,致使
(一)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财政权用以支持其公共物品的自主供给
“强镇扩权”改革的原因之一是乡镇没有独立财权,其税收基本被上级(县、市)抽走,致使乡镇的公共财政无法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浙江省政府在支持中心镇发展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将部分财政权力下移,如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镇倾斜。绍兴市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从2007年起除了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的部分,增收部分不再由县镇两级共享,而是全部返还给乡镇。乡镇财权的扩大,能够促使基层政府将更多的支出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内,如嘉善县西塘镇原计划从2005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每年从镇财政拿出420万元解决7个行政村的便民服务区的建设,但因为工程欠债不得不将原计划的每年7个行政村缩减为3个。“强镇扩权”使该镇具有了相当的财力,可以按照原计划实行了。可见,改革初步缓解了乡镇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了其自主提供公共物品的积极性。
(二)通过权力下放赋予乡镇政府实际的社会管理权限
“强镇扩权”改革下放了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了扩权镇政府农村科技、信息、
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职能。权力下放的主要方式是县向乡镇委托授权。例如,为了填补乡镇政府在环保监管上的职能缺位,首先进行改革的绍兴县就通过书面授权的形式。在2006年底县委县政府与钱清镇等5镇签订委托行使管理职能
协议书,明确规定了乡镇执法员可“对辖区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也就是说获得授权的乡镇环保执法员只要拿出相关执法证就可对发现的偷排污水行为进行及时处理,而不用再向上级汇报,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处理。通过委托授权,理顺了乡镇与上级政府的权责关系,解决了其“有权管不了,无权不能管”的问题,化解了乡镇政府权能不符的矛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实现多样化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中心镇要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一校(高标准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二院(中心卫生院、综合性敬老院)、三中心(文化中心、科普中心、体育中心)”等设施,以及“一路(高标准的进镇道路)、二厂(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三网(自来水供水网、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网、通村公交网)”等设施。当然这些公共物品的大量投入仅仅靠乡镇一级政府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改革过程中一些乡镇采取了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走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道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如诸暨市店口镇采取了BOT方式,由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占投资额的51%,其余49%由店口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出资,建立起国内第一个乡镇垃圾焚烧场。2006年该镇将一些道路、公交、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权进行特许拍卖,当年即为政府筹措上千万元建设资金。乡镇政府通过BOT、特许拍卖等形式转变了其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即从原来的行政方式转变为市场方式,提供的主体也由政府单独提供转变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为以后发展成为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奠定了基础。
“强镇扩权”改革以下放财权、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核心,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改革抓住了我国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成为我国乡镇改革的可选路径。
四、进一步改革的路径选择
浙江的改革刚刚起步,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改革才能持续下去,实现乡镇政府权责对等、乡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才会真正得到提升。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一)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
乡镇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是财政汲取能力不足。这源于我国现有不合理的财政分配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因此仅仅着眼于乡镇政府的财权配置并没有抓住改革的关键问题。在单一制国家,乡镇的财政配置是从属于整个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制度的,因此要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仅要明确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财政支持,而且还要明确市级、省级甚至中央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持,具体的可以从改革现有的转移支付制度人手,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改变由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效益评估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乡镇政府具备应有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
(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
拥有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权力的有效合理运用,权力监督就成为关键。随着乡镇政府财政自主能力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增强,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促使其权力不被滥用,发挥其应有的能力。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建议是,对乡镇建立起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定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所以在绩效考核指标上应该淡化对经济指标的追求,而应该把农民增收、生态环境治理、污水垃圾处理、社会治安、乡风文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规划管理等公共物品供给列入指标内。但这些监督考评的方式还是行政性的,容易滋生长官意志。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转变上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监督方式,即从行政性的转向法律性的,主要是以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干预,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纳入到法治轨道。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具有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法定义务,必须通过合法的行政程序来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接受来自权力机关、非政府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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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培育社会自治力量,发展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乡镇政府对公共物品提供方式要由单一走向多元,不仅要培育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而且还要培育多元的自主社会自治力量。我国目前建立了一些存在政府背景的官方和半官方的经济合作组织,还难以独立发挥自治主体的作用,因而可以在此基础上,将这些经济合作组织转化为非政府组织性质,让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建立和发展非政府组织性质的民办、民营的经济合作组织,不仅能够解决农民在发展农业、乡镇企业、拓展市场等方面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沟通了农民与政府的渠道,有利于他们参与到政府社会公共服务的管理中。
(四)加大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消除城乡不平等的体制性因素
乡镇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体制性因素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管理体制,“因为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是由横向和纵向组成的,纵向是高度集中的集权体制,横向是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体制的转轨仅仅打破了这种纵向的高度集权,而横向的城乡分治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此要彻底解决乡镇政府的困境就应设法消除这种体制障碍。当前我国的主要政策导向已经意识到要推进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发展,特别在十七大明确提出了通过从根本上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市与农村双向互动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对农村地区倾斜,而且还要对目前条块分割的社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因此,必须以基本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原则,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管理体制甚至是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以增强乡镇政府的社会治理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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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