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确立并保证农民权利(1)(2)

2014-03-07 01:13
导读:由农民投入于合作制经济实体而形成的劳动力公共占有权、土地公共使用权、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权,都具有相对稳定的独立性,即使某个参加者要退出,也
  由农民投入于合作制经济实体而形成的劳动力公共占有权、土地公共使用权、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权,都具有相对稳定的独立性,即使某个参加者要退出,也要按农时或年度,并提前申请,因此合作制经济实体可以根据其公共权利所掌控和支配的劳动力、土地、生产资料制定长期和年度性的生产经营规划。对于这些公共权利,应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并予以法制保证,防止其失控、流失和使用不当。
  其五,由参加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公共权利派生的经营权。
  合作制经济实体公共权利还要派生为经营权,才能进行生产和经营。经营权是一个总合性权利,它是劳动力、土地、生产资料使用权的总合,由经营者支配这些使用权,来规划、支配、指挥本合作制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的投入和土地的使用进行动态的管理。一个合作制经济实体的经营权,在总体上应是统一的,由一个人负责行使,进而,可根据各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建立经营管理的系统,有机地行使经营权,努力达到优良效益。
  其六,由全体参加者民主选举本合作制经济实体公共权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选聘经营权行使者。
  农民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公共权利,来源于参加者个人的权利,参加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土地占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根本权利,公共权利是由此派生并受参加者掌控的。为此,行使公共权利的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其职责类似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不同的是,股份制企业是按股份来选举董事,而合作制经济实体则是由参加者每人一票(不论其投入生产资料多少)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包括其主任委员)。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其中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构成,由全体参加者选举产生,从总体上行使本实体的劳动力占有权、土地使用权、生产资料占有权,并制订本实体长期和年度生产经营规划,制订经营管理规则,经全体参加者大会通过后由该委员会负责实行。对公共权利的行使,要有与管理委员会平列的监察委员会,其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比管理委员会人数要少)也要经全体参加者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管理委员会工作及其成员的行为,以及对经营权行使者的监督。两个委员会成员本由本实体内产生,原则上都不脱产。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管理委员会选聘(签订合同)本经济实体的经营权行使者,其职责类似企业的经营,由他全面负责本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即依照本实体长期和年度规划,遵循本实体经营管理规则,提出具体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细则,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经营权行使者根据本实体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任命其助手和各层管理人员,具体指挥、协调、处理本实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权的行使者一般要从本实体成员中选聘,特殊情况也可从外部聘任。其任期以5年为宜,可以续聘,对不称职或渎职、谋私者,经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管理委员会依此意见解除其聘任,情节严重者应交法办。管理委员会对经营权行使者能完满履行其职责者,要依合同兑现报酬,绩效优秀者,则应奖励。
  其七,全体参加者有在本实体参加劳动,服从经营权行使者安排、指挥的义务。
  在合作制经济实体中,参加该实体的农民,有两重身份,一是所(占)有权的主体,二是劳动力的载体。前者使之有权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并由管理委员会选聘经营权行使者,监察委员会监督经营权行使者;后者则要求参加者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认真、充分地发挥其劳动力,并服从经营权行使者的安排、指挥的义务。
  其八,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全体参加者有按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领取报酬的权利。
  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与资本雇佣劳动制不同,合作制中劳动者不是出卖其劳动力使用权,而是将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联合起来,共同支配其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劳动者的生活资料不是由交换(出卖劳动力使用权)而取得,而是在自主联合中确立按劳分配原则,从分配中获取。农民合作制经济实体的权利关系决定了它必然实行马克思所提的“按劳分配”原则,但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明确的细则。其要点,一是要将劳动力的质进行等级划分,不能像人民公社那样搞平均主义;二是以劳动时间为衡量劳动量的标准,或日或小时为计量单位;三是强化用工计划和管理;四是适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农民合作制经济实体的按劳分配,要随其发展不断地加以调整,以保证参加者按劳动分配生活资料的权利充分实现。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其九,全体参加者对本合作制经济实体经营管理的建议、监督、批评权。
  这是作为合作制经济实体参加者的农民从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土地占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综合性权利。合作制经济实体是参加者的生存之所,也是发展之本,他们一方面要以民主权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用民主的机制表达自己的意愿,另一方面又要对具体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这包括对管理委员会制订的规划和规则的审议,以及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及时建议和批评,同时又要从各自角度对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及经营权行使者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依照章程反映和处理。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成员及经营权行使者都有义务听取批评、建议,接受监督,以保证本经济实体正常运行和发展。
  
  三、改革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
  
  农民或村民的自治是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废除旧的集权专制后所采取的农村政治、社会组织形式。在旧中国,农民的自治与保甲制度相结合,是官僚统治农村的方式。现时期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形式上与解放前相差不多,关键在于民主。如果不实行民主,或民主不充分,势必成为行政集权体制的工具,其弊端相当明显。
  首先,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明确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强化村民的民主权利,以法制保证民主选举、监督等程序。
  应在充分认识村民自治制度的现实和历史意义的同时,明确而充分地向各级党政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批判和克服其行政集权体制的弊端,尊重并引导农民的自主意识,为村民自治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绝对不能以“长官意志”干涉、主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及其工作。与之相应,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由立法机构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意义,在确立农民自主意识的基础上切实地行使其民主权利,由自主而自治。各级执法和司法机构,特别是县级执法和司法机构,应密切关注并监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及村民自治的全过程,对违背规则和法律的行为予以纠正或惩处。由此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贯彻于村民自治制度之中。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具体规定农民在村民民主自治中的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及其工作程序,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办理与经费筹集使用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在实行过程中,逐步显露出一些不足。而且,村民民主自治并非只是组织村民委员会,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组织村民委员会,也大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因此,只此一项法律还是不够的,应颁布《村民民主自治法》以取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民在村民民主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民民主自治的内容和形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组织、职责、工作程序,村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办理与经费筹集、使用等等,都要有明确规定。村民民主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要在法律上明确“村民民主自治”制度,进而,在条文中对村民的民主权利进行具体明确规定,或许短期内这些规定不见得都能实现,但毕竟为村民掌握和运用其权利提供了依据。民主与自治是统一的,在民主的前提下,农民运用自己的权利来处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要内容。为此,应选举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来行使公共权利。村民委员会的权利,来自每个村民作为公民的民主权,是其民主权以选举权派生的公共权利。村民的民主权不仅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还包括言论、批评、监督等权利,这些权利都要作用于本村的公共权利及其行使过程。而这个过程也就是村民作为本村成员的全部公共活动和利益之所在。
  第三,明确并规范执政党组织及其成员在村民民主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的政党,是公民民主权利中结社权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其党组织领导其参加者和拥护者长期努力奋斗取得的。只有在中国的社会变革中保持先进的思想和路线,并约束和要求其参加者在社会进步中起带头作用,才能取得其在民众中的信任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参加者,只是将其结社权集合起来,他们并不比其他公民多丝毫特权,却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而增加了带领民众进步的义务。村民民主自治,是与合作制经济实体相统一的当前中国农民发展进步的大趋势。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政党,理所当然地应成为这一历史大变革的前驱,就像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及其土地改革中所做的那样。不仅作为执政党要在路线、政策上提供必要的导引,更要指挥其基层组织与党员在实际中发挥模范作用。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村民民主自治,是包括农村的共产党参加者在内全体村民公民权和民主权的体现与作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即各村的支部(或总支),要依照党的路线、政策,并宣传党的路线、政策,依法促进村民民主自治的建设与发展。并动员和指导其成员积极发挥他们的公民权和民主权,参与村民民主自治的进程,其中优秀者,要争取在民主选举中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代表村民行使其公共权利。
  第四,正确对待和处理家族势力在村民民主自治过程中的作用。
  家族势力在中国农村的存在,是历史延续的结果,其作用在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当前家族势力在农村的存在,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某家族世代居住某村,占人口的大多数,外姓人口很少,故在这类村庄实行村民民主自治,与“家族民主自治”相似,关键在于打破其血缘传统意识,强化民主观念,以法制实行真正的民主自治;二、同村有二至三个大家族,且都争夺村民委员会控制权,这是近年家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最突出,矛盾也最尖锐的类型,对此,应强化民主意识,加重法制观念,必要时可依法对干扰、破坏选举和村务者予以教育和处理;三、同村有多姓,惟一两个家族势力稍大,但达不到控制选举,操纵村务的程度,但在村民自治中不时会起一定干扰作用,对此,应加强民主法制教育,逐步削弱这些家族势力。
  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的实行,是中国社会变革的一项基础性事业,它与农民合作制经济实体相配合,作为中国农民现代化的两翼,带动中国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
  
  四、进城农民转化为市民的权利及其在农村各种权利的处置
  
  农民进城转化为市民,是其公民权的表现,但这种转化不是无条件的,特别是在现阶段,更要从法律上规范这种转化,以避免盲目流动所引发的大规模社会问题。为此,应从法律上规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农民转化为市民,既是其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并要具备职业和生活的基本条件。这里所说的义务,是相对于农民所要转化的城市而言的。作为市民,都享受着其所居住城市的公共设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这些都应是市民以其劳动创造的,是他们劳动的剩余部分的社会体现。农民转化为市民,必须在转化前就已在该城市从事相对稳定职业,即以其劳动的剩余部分为该城市的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做出了必要贡献,这可以用在本城就业的年限(如3-8年)及其技能水平和贡献综合界定。同时要衡量其在本城继续就业和生活的条件。
  农民转化为市民,是权利的变化,这是以农民素质技能和职业的转化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农民必须有在城市就业的内在条件,才能转化为市民。这包括:一、在某一城市长期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他们已具备所从事职业的必要技能和身体、文化精神等素质,而且就业前景明确;二、在某一城市长期从事个体商业经营,并有稳定收入,且有经营前途者;三、在城市投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且其企业已正常生产经营者;四、在私有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且职业稳定者。以上四部分农民,实际上都已经是城市中的长期就业和居住者,并以其劳动、经营、投资为该城市财政作出了必要贡献,而且具备了转化为市民的必要条件。他们及其家属,只要提出申请,就应批准其转化为市民。对于上述条件,要以法律形式规定。
  第二,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现状和发展规划,为农民转化为市民提供必要条件。农民转化为市民,要有必要的物质和社会条件支撑,其中,主要条件,即其作为市民的物质生活条件要由农民自己创造和准备,城市则应提供相应的社会条件,这包括:一、农民转化为市民后的居住条件,这当然不是为他们提供免费住房,而是在房地产业的规划上包括对他们买房或租房的规划,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二、提供转化为市民的农民子女的入学条件,农民转化为市民后,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必须保证,并按规定入学,政府应在师资、教学设施、教育资金等各方面统筹解决;三、提供转化后新市民享受城市中各种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的条件,为此,政府应在预算中做出相应规划和支出;四、城市的街道居委会等社会组织,要欢迎新转化的市民,给以必要的照顾,原市民亦应欢迎新市民,并提供帮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三,农民转化为市民,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本人及家庭情况,并要有其所就业单位的证明或工商、税务部门的证明,由政府部门核实后批准,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其户口,并发给各种证件。这些形式上的程序是必要的,是法制的要求和表现。但这些程序绝不是排斥农民转化为市民的关卡,只要申请转化为市民的农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政府各机关就应批准转化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那些刁难、推拖农民转化为市民申请,迟迟不予批准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人有权依法诉诸法律,由执法权和司法权行使机构予以解决;对于那些在审批和办理农民转化为市民手续过程中,以卡、拖为手段,谋取私利者,应予以法制处分。社会舆论和媒体要强化对这种转化过程的监督,以保证转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四,改革、发展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及其子女的素质技能,为农民转化为市民创造必要的内在条件。农民转化为市民,并不简单地是转户口、进城经营和居住,其主要内容是素质技能的改造与提高。当务之急,就是扩大高、中级职业技术教育,既可以恢复原有已解散的学校,也可以将莫名其妙升为本科的高职技术学校或其相关专业改回,或在本科工农科类大学增设专科技术教育专业,再就是新办一些技术学校。至于这类学校的经费,在国家投入的同时,可向需用技术人才的企业,特别是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收取培养费。强化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其中主要对象应面对农民子弟,为他们进城转化为市民提供必要的技能教育。为此,这类学校应尽量不收学费,或收少量学费,以使农民子弟上得起,同时带动农村的义务教育。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农民工和城里青年职业培训的职责,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的专项支出,二是对需要雇佣工人的企业收取培训费用。对于参加培训者,只能收少量费用,甚至免费。再就是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对所雇佣的职工进行培训,而企业自身也要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加强岗前和提高性培训,以提高职工技能来提升企业的品级,增加效益,使企业持续发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以上四点,是实现农民转化为市民应有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当然,不可能要求国家一下子就准备好这些条件,也不可能说明天就将一亿多进城农民工都转化为市民,还应渐进有序,逐步地进行这种转化。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转化为市民后农民在农村的各项权利。
  一、作为农民从国家分配的土地占有权,在其转化为市民时,应交回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重新分配。在转化为市民的农民交回土地占有权时,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应将在占有土地上的基本建设投入折价退给本人。
  二、结束作为农民时在村民民主自治中的各项权利,不再享受村民的公共福利等。
  三、其在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的处置,房屋是个人生活资料,可由其本人出卖;宅基地的占有权则应退回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其房屋一时卖不出去者,也可设定一定年限,由房主出租,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向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交租金。
  四、参加农民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农民转为市民时,其土地占有权也应交给国有资产和资源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统一分配,或在一定时期将使用权租给合作制经济实体。而转为市民的农民在合作制实体中投入的生产资料,由该经济实体退回本人,或在结算清楚后以借款方式定期归还。对合作制经济实体中的集资或借款等,都要结算清楚,并一次性或分期归还。
  五、鉴于当前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制度未改革的情况下,农民进城转为市民,其对土地的权利,是承包的使用权,这个权利应交还村集体。房屋可以出卖,房基地的使用权,应交还村集体,暂时卖不出去者,应向村集体交一定租金。村民权利和在其集体经济中的权利,可参照上面二、四条处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六、对于在本乡、村开办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或在本乡、村企业长期就业,以及长期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其主要生活来源已不是农业,但家庭仍在本村居住,他们在农村的权利应区别对待:(一)土地占有权,如本人及家庭无力从事耕种,或其收入水平已数倍于本村农民,就不应分配或分配后再由国有资产和资源管理委员会收回,但其又转业从事农业时,则应重新分配;(二)村民民主自治的权利应保留;(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的占有权也要保留,以保证其在农村的生活。
  七、从其他渠道转为市民者,如上大学后在城市就业,参军后转业于城市等,其本人的土地占有权亦应由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收回,其他权利如上述二、三、四条处理。
  农民转化为市民,是一个重大转变,其间会有各种权利和利益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结束其作为农民的各项权利,确立其作为市民的各项权利。在处理的过程中,要具体分析,考虑到每人每家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1]关于国有资产的公共占有权,请参见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刘永佶
上一篇: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与发展市场经济问题(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