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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观念落后的阻碍。消费与物质消费不同,它主要是在生理需求以外寻求精神依托,是一种需求。当前,不少公众的消费观念还停留在传统物质生活享受与评价阶段,未能在富裕之际实现向文化消费转变。以文化作为休闲方式的观念还没有形成,大多数城市家庭可能会一个月去吃几次大餐,但没有多少人有每月去看书、去剧院看一场大戏的计划。有人为一顿饭一掷千金,却舍不得花几十元去看演出。这一切都成为文化权利实现的阻碍力量。
三、充分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路径选择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强调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国家职责的同时,积极挖掘手段、手段、法制手段,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
一要按照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现奋共文化服务由以往的“零打碎蔽”型向整合型、联动性、工程化发展,整体打包,政策推动,立法保护,绩效考核,促进公民丈化权利的国家实现。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现首先依赖于政府主体作用的发挥。这是因为,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最大的社会事务的组织,它的合法性来源于普遍的公民权,因此其公权力也必须为公民权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首先要切实树立“文化民生”新理念,强调文化发展为人民,文化发展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其次要突出抓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广播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放映、农村书屋建设、文化人才培养“六大工程”,着力打造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融文化、经济、、社会于一体的综合文化场馆;再次综合运用现代技术和其他文化元素,推动公共文化方式升级,实现文化服务的多元素集成、多亮点聚合、系列规模效应彩缤纷和整体功能的最优化,推进雅文化与俗文化、与现代文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多层次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平衡发展;最后要出台文化扶持政策,确保农民工、贫困地区等“弱势群体”在文化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正义。
二要坚持社会丈化社会办的思路,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媒体和社区共同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在合作中发展,促进奋民文化权利的社会实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最大限度地调用民间文化资源、挖掘民间文化资本。目前,社会力量捐赠文化事业主要集中在捐赠公益性文化机构或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数量较少,普遍率低,不够活跃,规范、畅通、经常性的渠道尚未建立。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公益捐赠和赞助优惠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提供有利的和条件;必须把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发展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非政府组织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承担起促进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必须创新运作模式与服务手段,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适应现代社会新型媒体发展和区城、受众细分的需要,运用现代理念、现代技术、现代形式进行文化传承,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数字化引领、结构化升级、消费化导向、多元化目标,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市场实现。一要通过运用高新科技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服务水平;二要发挥中心城市优势,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核心,辐射带动县(市、区)、乡镇的文化产业区域格局;三要细分文化市场、研究消费对象,既要从产品生产和服务供给的方面谋划和组织实施。又要从产品消费和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创造供给,创造需求,拓展市场空间,诱导市场需求,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由产品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四要催生文化创意、文化博览、动漫游戏、数字传输、网络创作等新的文化服务业态,加快文化生产和传播的速度,拓展新的文化服务领域和空间;五要加强文化要素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中介和行业组织,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形成文化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文化产业资源集聚和产业融合。
四要激发调动公民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俘进会民文化权利的自我实现。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自我实现,必须使公民从文化的被动旁观者变成文化的主动参与者,形成全民参与的文化格局。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办专栏、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文化权利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众的文化权利意识;要加大文化知识普及与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文化素养,提高参与文化生产与文化创造的能力;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物质奖励和政治表彰等形式,充分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人民群众成为发展和繁荣文化的主体;要创新文化服务手段,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务人员、大学生及普通群众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在帮助别人实现文化权利的同时,充分实现自已的文化权利,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高潮。
五要围绕会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而展开制度建设,使党和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有关玫策措施制度化和法制化,捉进会民文化权利的法制实现。一方面,要加快研究制定“公益文化事业保障与促进法”,明确政府的职责和公共的作用,确立公益性文化组织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以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推动我国公共文化建设进人有序化、规范化轨道。既要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文化设施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中不被任意拆迁;又要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更要保证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不被挪用、挤占、租借或进行其他非公益性质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音像、演出、娱乐、电影、互联网、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法规,文化部也分别制定的配套的规章。但还要加强行政执法,充分运用民事、行政、司法等手段,形成多渠道的保护格局。与此同时,还要善于积极探索新形势、新情况下文化权利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建立明确的文化权利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手段和司法程序对文化权利受侵犯的受害者进行救济,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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