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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观念的透视(2)

2014-06-15 01:11
导读:2.2“法治”:法观念的初醒 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申不害、韩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晋国初露端倪,并最终在秦国付诸实践。法家的代表人物从

  2.2“法治”:法观念的初醒

  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申不害、韩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晋国初露端倪,并最终在秦国付诸实践。法家的代表人物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针对“为国以礼”的“礼治”,要求用后天的人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缘身份,并主张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订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法治”的提出,实质就在于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剥夺旧贵族的特权,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适应封建制度的需要。

  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就产生的根源来说只是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主张,与我们当下所宣扬的法治思想是完全两回事,它的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意义。就其所处的特定的阶段和所服务的政治目的来说,本着打破宗法等级特权、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目的,积极地参与国家的活动、法制建设,对于秦朝统一中国以及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法家的法治思想而且影响了秦朝以后的各朝各代,对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治思想打破了礼治思想的一些弊端,展现出封建时期法观念的初醒。

  2.3礼法融合:法的双重性格

  秦朝以法家的法治思想建立中国大一统的封建格局,但它的传万世的美好想法,在传二世的时候就被农民起义所推翻。归其原因在于法家的思想理论虽帮助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的愿望,但其所建立的封建王权却太过激进。帝王的专制权力过于强大,忽视了长期以来的由礼所建立起来的传统思想,加之残酷的统治方式背离了的发展模式。汉以后吸收了这种教训,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局面逐渐的走向融合。礼法融合所造就出的法就具有了双重的性格,它既要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又要维护封建集权政体。在这种法的制约下,形成了个人一家族一国家三个层面,个人既要履行对家族的义务又要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3中国传统法观念所带来的影响

  通过对中国传统法观念制度性基础与观念基础的分析,中国传统法观念的轮廓就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对此,武树臣先生曾给出过细致的描述,起来有以下几点:(1)泛神主义的差等意识;(2)“亲亲”的宗法意识;(3)“尊尊”的权力意识;(4)静止的私有权意识;(5)轻法贱讼意识;(6)“混合法”意识。这些就构成中国传统法观念,笔者十分赞同这些对传统法观念的精辟总结。问题的关键不在中国传统的法观念是什么,而在于这些观念给中国法律思想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对个人自由与平等的极度抹杀,个人权利的极度忽视。

  3.1集体本位取代个人本位

  由于受到宗法社会结构和专制政体的影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被压抑和摧残的。在宗法的社会组织结构中,强调的是孝、悌、忠、信,强调的是对父系族长的绝对服从。个人完全禁锢在宗法体系之中,维护的是宗法家族的整体安宁。中央集权式的政体的确立无疑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宗法血缘关系的格局,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但是,个人的权利始终是以国家的利益为前提的,个人的存在与发展绝对不能违背专制国家的根本方向。这就使得个人似乎刚刚脱离的宗法血缘的束缚但同时又陷入到国家集权的禁锢中。

  3.2义务本位大于权利本位

  在我们传统的礼法中,法律是孕育于礼的大之中的。有道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如果一个人抱着为权利而斗争的态度去寻求权利上的保障,那会认为是扰乱社会的不安定分子,会认为是刁民。当然,中国人也并非没有权利意识,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但这中追逐权利的行为要符合基本的礼法即是说符合义的约束。权利的能指只是国家权利、社会权利,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至高无上,必然要禁止个人权利,民众只有服从于法律,服从于整体,国家才能安宁、富强,正所谓国泰则民安,国富则民强。在国家利益、君主权力面前,个人是从无权利可言的,只有永无休止的义务付出。

  3.3体制性的束缚限制创造性的突破

  由于长期受到自然、宗法社会、专制政体的影响,中国的封建时期形成了非常稳定的体制性结构。上自天子皇帝下自平民百姓都受封建礼法的约束而无一例外。任何改革和创新都被这种稳定的态势所埋没,普通的民众也安于这种状况,除非是遇到灾荒之年苛捐杂税实在压的人民除了奋起一搏别无他路的时候,这种状况会长时期的保持下去。

  任何创造和革新在这种状态结构中来都会非常的缓慢。即使是像黄宗曦那样具有锐意进取,提出多项近似西方近代革命主张的人,也只不过是沧海一粟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秩序的稳定压倒了一切创造性的动力,而在这种体制下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压缩,创造的思维被体制性的束缚所压抑也就在正常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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