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探讨策略(2)
2014-06-23 01:10
导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超越西方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以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为其基础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超越西方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以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为其基础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基石,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实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大制度的核心,党的领导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统治性质,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政治权力的主体归属,防止政治体制与人民的分离,避免“公仆”与“主人”关系的倒置,杜绝国家对社会的异化。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民主共和国政体,是保持公共权力不异化的具体形式,它不同于“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然要求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这既是国家整体化民主政治建设之要件,也是民主政治建设本身的价值取向。经过30年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当前,要着眼于21世纪中叶实现现代化这一伟大目标,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基础上,在党的领导下,整体性地、稳定地推进公民的政治参与,提高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逻辑内涵
在本质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是以容纳比西方政体更为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为其基础的。因此,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表征。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21世纪中叶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党代表人民利益的重要体现。可见,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来说,把握好政治参与的层次和强度是至关重要的。参与层次有基层参与、中层参与和高层参与。参与强度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影响政治系统决策活动的程度和持续性,以及它对整个政治运作过程的重要性程度。参与强度的过强或过弱,或者说,政治参与的过剩或缺失,都会对政治体系形成挑战。过强的政治参与,会引发诸多“政治热”症,形成“参与爆炸”;过弱的政治参与,则促使公民主体性萎缩,造成国家与公民的隔膜。事实上,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重要内容的政治参与,具有非常广泛的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都为公民政治参与、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提供了各种保障和途径。如人民网、光明网、工青妇等群众性组织参与、社区化参与,都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条件。
(三)、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的逻辑归因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本身就是对公民政治参与价值的充分肯定。这一路线,回答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政治参与的主体是谁。是全体社会成员,全体公民,他们参与政治的渠道是通畅的。执政党通过政党号召、政府鼓动、宣传等手段广泛动员公民参与政治,号召公民做国家的主人。
二是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什么。参与决策还是影响决策?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还是影响一切价值资源的分配?决定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还是影响选举?参与官员的弹劾还是影响监督?……我党的群众路线认为应当是全方位的参与,实实在在的参与。
三是政治参与中的角色定位。直接政治管理、直接行使管理权还是间接政治管理、间接行使管理权,或影响和控制管理权的行使?参与中所处的地位是官员身份还是平民身份?我党的群众路线认为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不妨在基层政府通过某种途径,或直选进入管理层,然后向上一级政府推广。总之,具有公民身份的平民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影响,或对政治运行过程的影响,要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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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创造条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条件下,“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动摇意味着政权稳定性的动摇,必然损害诸多目标。因此,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必须在以“共产党领导”为特征的中国民主模式内产生和存在。当前,我们要以两方面来为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创造条件。
(一)、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
在社会转型中,政治秩序取决于政治参与和政治体系之间的关系。我们强调一个社会的政治秩序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保持稳定是对的,问题是我们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只有政治参与和政治体制之间保持平衡才有稳定。就是说,社会力量的有序政治参与要被政治体制吸纳,现实社会力量的政治参与与政治体制形成良性互动。所以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各种新兴社会力量已经兴起,政治体制也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进行改革。
一是要完善选举制。选举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形式。毋庸置疑,我国公民直接参与选举县及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实践是成功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但有些方面还需要真正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候选人提名缺乏公开性导致选民对候选人缺乏足够的了解,候选人很少向选民作出承诺,他们相互之间缺乏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的实际效应,也使一部分公民主动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应当完善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公开办事制度以及候选人提名制度等,候选人的提名应更加注重代表为民服务的意愿和参政能力,而不是仅仅以界别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标准。
二是要培养公民参与意识。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培养当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但这不并等于我们无所作为。公民意识的培养需要社会、政府、公民共同的努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地发展和壮大,作为公民社会重要载体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应该在培养公民意识中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要鼓励公民参与非政府组织,这样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和选举文化精神;其次是党和政府要加强公民参政意识教育特别是监督党和政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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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让公民有机会参与立法。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工作,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建立公民听证制度,对于一些重大的立法、行政、司法事项,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可以让公民旁听,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决策的科学性;可以在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和人事任免时,实行事前公告、公示制度;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就法律或法律中的某项规定广泛征求意见,既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也要听取普通公民的意见,使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它必须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所以让公民参与立法,了解立法,有利于建立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制信仰的氛围。
(二)、提升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