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如何界定了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3)
2014-07-28 01:14
导读:当争利性力量在社会中分布比较均匀时,为了求得一个达成均衡态的社会规范,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简明有效的方式。 以上我们说了两个条件,下面我们
当争利性力量在社会中分布比较均匀时,为了求得一个达成均衡态的社会规范,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简明有效的方式。
以上我们说了两个条件,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
民主就其直接性而言,是争利性关系的规范,也就是说,谁的争利性力量大,就按谁的意愿办。如果大家都有很强的争利性组织力量,显然就是:人多的一方力量大。于是他们的意愿直接得到尊重。少数人不服?硬顶是没有好处的。美国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大多数人的支持下,通过立法规定堕胎非法。那些想堕胎的美国女性怎么办呢?或者只好生下来,或者到地下医院偷偷堕胎,那样做安全和卫生得不到保证,而且一旦被发现,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她们天天在报纸上、电台电视上、大街上,痛斥同袍们剥夺她们天赋的堕胎人权,呼吁修改禁止堕胎的“恶法”,但法律总得服从。她们一怒之下放火烧反对堕胎的邻居的房子?痛打反对堕胎的同事的肉体?不买反对堕胎的商家的汽水?不看反对堕胎的影星的
电影?不吃反对堕胎的餐馆老板的热狗?不用反对堕胎的科学家发明的电脑?能否堕胎固然重要,但人不能只为能否堕胎活着;人总要面对社会现实,好汉不吃眼前亏,识时务者为俊杰,大丈夫能屈能伸。不能堕胎固然感到委曲万分,可真要是因此和同袍们决裂,似乎又下不了这个决心。
当美国60%的人认为堕胎等于扼杀生命,所以绝对不能接受;而40%的美国人认定胎儿不算生命,孕妇的意愿和自由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双方就产生了非此即彼的冲突,没有妥协的余地。这时只有诉诸于双方力量的对比、较量。人数少的一方提前服软,是对自己负责的明智、理性之举。绝大多数人是有这种理性的,于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被大家普遍接受。面对大多数,不得不低头,成为普遍奉行的公共理性。
但这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就会一直严重受损呢?不能这么说。
如前所述,第一,由于人们之间的互利性,人多的一方不会不管不顾地打击少数一方的利益,把关系搞得太僵,会损坏少数一方和人多一方的合作。第二,人少一方可以不断反映自己的意见,在服从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寻求修改法律,比如经过某些美国女性上百年前赴后继的努力,现在的美国基本上堕胎自由了。第三,民主原则下的直接得益者——多数群体,并非一个特定的固定人群。多数群体不是特指长江以北的中国人,也不是长江以南的中国人,不是指白人,也不是指黑人,不是指工人,也不是指农民。它仅仅指在某一事项或某一特定组合的事项上,具有相同利益或相同观点的多数人的组合。现代分工协作的社会是多元的,每个人的身份、角色、位置也是多元的。一个女性可能在堕胎问题上是少数,在公立学校投资问题上是少数;但在对日本关系问题上是多数,在加税政策上是多数,虽然有失但也有得。第四,在一些基本规范上,绝大多数人是观点一致的,这些基本规范保证了大家的基本利益。
民主建立在这两个条件之上;它既规定了争利的规范,更是要促进大家的合作;它更好地满足了广大国民的人性需求。它具有充分的平等性,每人一票,不管你是国家主席还是一介平民、亿万富翁还是街边乞丐。它会给予各个国民尽量大的自由和人权,因为在一个互利性为主导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合作伙伴,而只有每个合作伙伴都是充满积极性、创造性、对社会有着强烈归属感和情感认同,都能够自由发展,有着广阔的社会空间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合作才能产生巨大的效能,所以每个人都愿意给其他人充分的自由和人权。
三、两个必要条件的逐渐成熟
由上可知,假设一个社会体有一千万人,那么,只有这一千万人之间已经有了很强的互利性关系,同时,争利性力量在社会成员中的分布又十分均匀,民主才可能被这一千万人真正奉行。这样,互利性造成了:每一个成员的劳动对于其他成员都是必要的、很有价值的,所以每一个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都必须受到鼓励,为此,每个成员的意愿都必须得到尊重,每个成员的权益都必须得到较好满足;同时,争利性力量的均匀分布则造成了:每个成员都不是好欺负的,每个成员都很难缠,每个成员都会尽量争取一己之利;为了降低争利性博弈的成本,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简明有效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