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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1)(2)

2014-08-02 01:20
导读:第二个前提性问题其实是认识论的问题:一种理论的真理性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真理的时候,我们指的只是:以往的实践反复

  第二个前提性问题其实是认识论的问题:一种理论的真理性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真理的时候,我们指的只是:以往的实践反复向我们证明,马克思主义能够为我们在社会生活领域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指明一个方向。但是在每一个新的实践领域,马克思主义“是不是真理”的问题依然还会提出来,并要求我们给予回答。不唯如此,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态度。因此,马克思主义在进入中国之后,面对新的领域、新的实际,就必然重新面对上面这个问题:对于中国这个具体国度,对于中国人来说,马克思主义是不是真理?而全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就是在回答这个问题。仅仅凭着一种马克思主义当然是真理的信念而取消这个认识论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取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本身。
  总之,从理论是实际生活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的真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历史的)这两个原理出发,我们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要中国化,因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性的需要。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可能性
  
  (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前提
  正像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一再告诫我们:“不要生搬硬套马克思和我的话,而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象马克思那样去思考问题,只有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这个词才有存在的理由”。“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要坚持理论创新,而不是教条地、机械地生搬硬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学理论;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分析中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够中国化的理论前提。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中国人民的伟大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现实基础
  理论能够指导实践,但追根究底,理论来源于实践。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东方古国,中国社会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中国社会实践生活的丰富多彩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提供了沃土。我们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中必然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辩证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这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法学理论必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因此,中国的实践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成果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的过程,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而不断深化、推陈出新的过程,它本身就是一种扬弃。众多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实践家在这一过程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研究中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叙述,在这里我们仅选择各个时期的代表来进行个别描述。
  (一)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贡献
  第一,揭示了宪政本质,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为丰富发展宪法学和立法学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宪法是以民主政治的存在作为前提的;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提出了指导我国立法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从实际需要与现实可能出发的原则。“搞宪法是搞科学”,“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二是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立法必须首先要有原则性,但原则性必须同灵活性相结合,“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三是必须坚持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四是要坚持群众路线的民主立法原则。制定法律“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并强调:“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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