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1)(3)
2014-08-02 01:20
导读:第二,在 刑法学 理论中第一次提出了“犯罪规格”的概念,提出了一整套科学的刑事政策和策略,创造了独特的刑罚方法和制度,为丰富发展刑法学作出
第二,在
刑法学理论中第一次提出了“犯罪规格”的概念,提出了一整套科学的刑事政策和策略,创造了独特的刑罚方法和制度,为丰富发展刑法学作出了重大贡献。他强调指出:“这个工作要注意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提出了“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政策标准。毛泽东在建国初创造的死缓制度,我们沿用至今,在国际上也是独特的。[4]在根据地时期创造的管制方法,经过建国后的完善,作为一个刑种,我们也沿用至今。这些连同毛泽东领导创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治安保卫委员会制度,早为各国法学界所重视和学习借鉴。
第三,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效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他提出的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给出路的政策;对犯罪实行人道主义待遇等一整套劳动改造犯罪的方针政策,取得了将清朝末代皇帝到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战犯都改造成为新人的惊世成就。
第四,毛泽东与周恩来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后来提出的反对霸权主义原则,为改造旧国际法,建立公正、合理的
国际关系新秩序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是对国际法原则的重大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经提出,就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反响。1964年第二次不结盟国家会议最后通过的纲领要求联合国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法典化。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与主权的宣言》、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都采纳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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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贡献
第一,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建国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党和国家的
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现象,不断滋长”,以致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上形成了一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不正常局面。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领导体制,在中国正确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要防止人治,实行法治,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十分重要,他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他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1978年,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社会上有些人离开法制的轨道要求民主的错误思想和做法,邓小平深刻剖析了其危害“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马治国
艾思奇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观述评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