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推进政治文明必须加强公民文化建设(2)
2014-09-18 01:29
导读:但其精华也为广大无产阶级及其领袖所吸收,并将其改造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就十分清楚地指出
但其精华也为广大无产阶级及其领袖所吸收,并将其改造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就十分清楚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有二:其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其二,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根本上说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公民权利和人民主权的实现。这种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一权力体制,并在随之而来的西方国家的政治革命中得到了现实化。然而我们的传统文化总的来说却是一种义务文化,主要表现于在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时仍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对公民来说履行义务就是一级。正如钱三强先生所说的:“东方文化,从孔子算起,就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现代的社会主义,强调国家、民族、社会,强调集体主义、献身精神。关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物质享受,相对来说就比较模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弊端:过分地强调集中,过分地强调服从,忽视了个人的权利,甚至以‘革命的名义’,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权力过分集中,又容易出现个别人说了算,出现家长制,削弱了法律的庄严和公正,造成人为的灾难。”钱先生的这段评述,正可谓鞭辟及里,深得中国政治文化之精髓。
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基本表现形式而言,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以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为基础来建立法律制度,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政治,也就是我们讲的民主政治。由此我们要建设的公民文化,主要的不是一种义务文化,而是一种公民权利文化。这种文化的核心,就是“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而存在。如果国家权力不能实现公民权利,那就要受到重塑或改造。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因此,公民文化建设,首先就是要在全社会确立关于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以及有限政府的文化氛围。只要是宪法确认的公民的权利,公民就完全可以去追求。而充分肯定人们追求一己利益的合理性,高度张扬利人、利己、双赢、多赢和遵守游戏规则的行为,从而让人们坦坦荡荡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民文化建设就是要重新确立起全体公民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在与政府、党员干部的相互关系中,确立起一种优势的、上位的心理态势。政府、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是一种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官与民、上级与下级、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管”与“被管”的关系。第三,要改变我国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被动性,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公民的挑选权、评判权;要树立起对政府行为大胆质疑的意识与习惯,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滥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行使国家权力却不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通过法律途径和社会途径要求其承担政治责任等。
(二)确立国家观念,摆脱前现代的危从观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马克思在分析“亚细亚社会”时曾指出,在亚细亚社会中个人对社会不是独立的。主要在于东南亚有一个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即“保护人—被保护人”之间的“庇护制”或“信托制”。在这种制度下的人是谈不上有任何的国家观念和个人独立性的,他们只是他们的“恩主”的私人拥夏,他们仅服从于大大小小的“恩从”关系,对政治家族、官员的效忠程度远远超过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效忠,政治立场私人化,政治活动非制度化,领导人家长化,现代公民社会难于形成。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虽然情况没这么严重,但建立在“反法制的互利性”基础上的裙带关系、宗派主义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时有表现,如小平同志批评的家长制现象(要求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以提拔为“恩赐”、以“效忠”为回报等都典型反映了宗派主义及政治立场私人化的倾向。据说泰国人特别注重校友同学这样的关系,同学间的庇护关系非常牢固,而且不仅是物质利益的互换,也是他们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上的义务所在,从而形成了一种反社会的“次生道德”。而在我国,近年来各种以“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名义出现的官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也沉渣泛起,并且大有猖撅之势,由此带来的是小团体主义在某些地方、领域、部门的泛滥,对国家利益、对社会风气都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作用。因此公民文化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肃清传统文化中的把“庇护”、“拘私”,把对私人的“效忠”视作“美德”的观念,弘扬独立自主的公民意识,摆脱前现代的危从关系,恩从关系,培养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党的事业为唯一效忠对象的现代国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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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契约精神.摆脱情感性文化的制约
瞿祖同在《中国法律社会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认为,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构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而且这种法精神在现阶段的中国仍存在,但它们却与现代法律精神中的契约思想根本对立。不仅如此,在社会生活中,中国人一向重视的具有特殊妙用的人际关系甚至也可以以“人情”、“人伦”作为其在中国的本土概念。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国人往往没有“公”与“私”的明确分野,而只有对关系远近的亲疏判断。关系越是靠近亲缘的核心,其利益越是容易得到照顾,其情感越是肯定性的、合作的,亲密的;反之,越是远离亲缘核心,其利益也越是容易受到侵犯,其情感也越是具有否定性、排斥性、疏淡性。由此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个“公事公办”的官员,在对他有所求的人群中,得到的评价往往是“不肯帮忙、不给面子、装腔作势”等否定性评价;而一个贪官污吏,在其各式各样的亲友中,得到的往往是同情、惋惜乃至辩护等,其中甚至可能还包含着一些本来对腐败抱有深恶痛绝情感的人。说到底,就是在我们的文化中,社会交往的感情性色彩过浓。在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行为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不断增大,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人际关系的感情色彩出现了偏于淡薄而转向契约性的趋势。特别是随着人际关系对象范围的扩大和人际关系选择舒张性的增加,人际关系多以合同契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以法律、制度、规章作为人际交往准则的现象也多了起来。但是,中国社会总的来说还没有真正完全进人一个契约时代,特别是在遇到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尚没有完全确立起以“事理”而非“伦常”为是非判断的标准,注意事件本身,“对事不对人”的习惯也没有很好地养成。因此,公民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帮助国民克服这种以“伦常”为是非标准的特殊主义的倾向,建立起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化的契约机制来。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官员,还是普通民众都非常重要。在公民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怎样实现从身份意识到契约意识的转换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宪法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然而我国长期处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历史状态表明,虽然这种文字表现形式的契约不难形成,但宪政和法治所强调的并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文字形式与内在精神的统一。而且内在精神实际上还处于最核心、最具支配作用的地位。离开了它,所谓宪法、宪政、契约,都是一句空话。由此,帮助公民确立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公民对政府的契约意识,也是公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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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