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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宪政主义试说(1)(2)

2014-11-04 01:06
导读:当然,三代王道政治确实是儒家思想的源泉,是儒家宪政思想的源泉。礼本于俗,而习俗之为习俗,表明它已经经过长期采用实行,长期采用实行,则表明

  当然,三代王道政治确实是儒家思想的源泉,是儒家宪政思想的源泉。礼本于俗,而习俗之为习俗,表明它已经经过长期采用实行,长期采用实行,则表明它已经经过了人们的理性的筛选判断并得到了人们的自愿接受同意。这事实上就有作为现代宪法之基础的“协议”(agreement)的意义,是一种“人民的协议”。西方宪政有一个概念,叫做“存在于风俗习惯当中的权威性协议”。洛克说由暴力肇始的政府必须到传统价值中重建自己的合法性,应该就是指回归宪政,也就是让权力重归这样一种“权威性协议”。
  把礼治理解为人治是一种误读,因为它的本质是承认意味着价值原则和秩序甚至自由的习俗对于行为的制约作用。它首先是一种伦理政治,然后才是一种道德政治。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政、刑与德、礼的分立就反映着制度基础的不同,反映着价值立场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政与刑是自上而下的强制,德与礼是自内而外的范导。什么叫“有耻且格”?就是不仅遵守,而且内心认同,是心悦而诚服。为什么心悦诚服?因为它合情合理,合乎自己的意愿。
  事实上,儒家对礼的阐释也体现着这样一种宪政主义的精神。说“礼”是“天地之序”,是“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孔颖达在“尚书注”里说,“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体天心,称人情”则对于现实政治具有某种超越性。不论是三代还是秦汉以下,在儒家的论述里,政府、君主本身也都是受到“礼”的约束的。“敬德保民”是三代政治的主流话语。即使在董仲舒——所谓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奠基者那里,他的体系中最高范畴是天而不是君主。所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这个“天”相当程度上则是“民意”的代言人或人格化。由于儒学的影响,在天下出现一些灾害的时候,东汉皇帝经常下“罪己诏”反省。另一个例子是宋代,宋太祖问赵普“天下何物最大?”赵普说“道理最大”。赵匡胤认为说得很对。当然,秦始皇焚书坑儒,是皇帝最大。但首先这样搞不长久,其次,这也不是儒家的主张。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宪政即限政,限政必分权——分权,儒家里面有吗?我告诉大家,确实没有。一般来说,儒家讲礼治,宪政讲法治。礼是宪法,那法是什么呢?中国古代法家所谓的“法”,和我们今天讲的法完全不是一回事。法家的法,主要是政令、刑律,是君主的意志。我们知道儒家反对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很多人据此认为儒家反对法治。秋风在我们《原道》发表过文章专门谈这个问题。他的基本意思是,孔子实际是反对“弃礼而征于书”,维护“议事以制”的传统的,即反对以成文法代替习惯法、代替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判例标准,反对将一般刑法置于礼即宪法的地位之上。汉代“以《春秋》决狱”,就是判例法,就是把具有宪法性质的礼应用于司法实践。或许可以说,如果按照礼的原则断案,咱们施行的就是“普通法”;如果按照它来约束王权,那它就是“宪法”。
  为什么用礼来约束王权而不是建立分权的制度来约束王权呢?或者说为什么分权在儒家政治哲学里是一片空白呢?这要跟儒学发生的时代背景和后来所处的政治环境结合起来考察。
  把孔子说成是儒家的创始人是不错的,但把儒学说成是夏商周三代主流传统的继承者则更准确。孔子说自己“述而不作”。我觉得王夫之“法备于三王,道著于孔子”这句话很好地揭示了孔子、儒家、三代传统之间的关系。“法”就是治理天下的各种“方法”,是思想经验;“道”则是对这些思想经验的理论总结和提升,是一个逻辑和价值的系统论述。这样一种论述称为“经”,是因为它们在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具有某种特殊的意义,因此享有某种特殊的地位。“上古竞于道德。”用《史记》的话来说,五帝是“以让得天下”。“让”或“礼让”可以得天下,对于熟知“问鼎中原”、“逐鹿中原”等历史的我们来说似乎不好理解,实际却是早期社会“权力”、“领袖”产生的普遍形式。法家的理性解释是当领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苦不堪言”,有点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味道。人类学的解释是普通人只会拥戴有能力、有公益心的人当头。这比较符合事实:你要有人拥戴才成其为头吧?冷兵器时代一命抵一命,靠压服是很难维持政权长久的。人类学家从太平洋一些岛国部落就发现了所谓大人物就是靠散财和服务大众获得“公共权力”的。马克斯,韦伯说传统权威的基础是chadsmatic,这是一种跟神圣性相关的魅力。这种神圣性应该首先意味着某种使人信服的吸引力,而不是强制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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