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与宪政主义试说(1)(3)
2014-11-04 01:06
导读:中国古代主要的公共事务除开抵御异族入侵就是应对自然灾害如治水什么的了。对于这样一些需要,效率是第一甚至唯一标准,分权则在当时如果不是毫无
中国古代主要的公共事务除开抵御异族入侵就是应对自然灾害如治水什么的了。对于这样一些需要,效率是第一甚至唯一标准,分权则在当时如果不是毫无意义的话也远非当务之急。西方有一种“新宪政论”,即不从限制权力这个“消极思路”(基于“消极自由”理念)出发理解宪政,而从建构制度服务于道德和政治理想、尽可能促进公共福利的“积极思路”(基于“积极自由”理念)理解宪政。我们不去评价二者之间的差异优劣。事实上对我们的论题来说,古典宪政思路对习俗的重视显然更加关键,只是想说我们不必把思考的焦点过于集中在是不是或有没有“分权”设计上面。
我们都知道分西瓜的例子,即切西瓜的人不能先拿,说的是通过制定分权的规则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即分得匀。大家都觉得有道理,有说服力。但是很少想到这个例子实际有很多的预设,首先是分西瓜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特殊的或者说人性是自私的、性恶的;其次是有一个社会存在,分权才不仅必要也是可能的。如果没有警察、法院的系统,拿刀的人完全可以砍完人再自己独享甘甜。即便如此,也还存在另外的可能。天热,母亲买了个西瓜迎接海外
留学归来的儿子。三下五去二切好刚要动手分派,这个刚学了法律的儿子拦住大嚷:“妈,你切的,就不能再由你来分……”如果出现这样一幕,你会怎么说?如果这位母亲是湖南人,我估计她会说“你这化生子,书都是从屁眼里读进去的?!”该骂。为什么?因为这儿子犯了“误置情境的错误”。家里的利益关系与社会上的是不同的;母亲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不仅毋庸置疑,而且她给父亲多分一点、给弟弟多分一点是基于她的智慧和爱心从“按需分配”做出的安排。从实践理性看,这不仅不是对公正的破坏,而且是实质公正的要求和实现,是一种更高的公正。孟子说“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什么意思?就是“长官骑马,士兵走路”。只是社会复杂实质公正操作上更难,才拉起“无知之幕”,将个体抽象化、形式化,以程序原则保证公正相对的最大程度实现。这样说,是为了表明,分权并不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明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论以公平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
关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党内个人崇拜若干问题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