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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沟通渠道的

2014-12-07 01:38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完善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沟通渠道的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建立通畅的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沟通渠道是完善人民
一、建立通畅的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沟通渠道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政治代言人,是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所当然,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因此,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有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320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他们来自全国各个地方、各个民族,工作在各行各业,大多数不是专职从事人大工作,他们生活在人民群众中,是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如果我们的320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能和各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就能真正起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作用,我们的政权就不会演变为官僚化机构。那么,如何做到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法只有上述的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执行中,曾产生很多具体困难。 1.谁是我的代表? 我国人口众多,即使是区、县、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基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一般也要达到几千人选一个代表。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传统,加以选举前后的宣传力度不够,更由于多数代表的作用发挥不够,使得相当一部分选民对选举什么样的人当自己的代表缺乏参与热情,对选举结果也不大关心。因此,就有许多选民对谁是我通过直接选举选出的人大代表不清楚,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就更说不出一二了。这样一来,很多选民在他们的正当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常感到投诉无门,感觉更多的是无奈。他们对社会生活、政权建设的建言献策也缺乏有效的渠道去表达。 笔者在2001年曾直接听到一个年轻的实习律师讲述她本人在北京市某区房屋拆迁中的经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不等双方达成协议,也不等房地产仲裁机构下达纠纷仲裁,就开来推土机把她家的房屋推倒(当时家中没人),清理地基,准备建房,且事后态度十分蛮横。事情经过事实很清楚,该律师依法向区政府、市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投诉,这些部门听见了,记下了情况,却像打太极拳一样上下推卸责任,始终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调查处理的措施,投诉人多次询问无果。不得已该律师才到了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调解解决协议,获得了一定赔偿,而此时,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此前,我曾问过该律师,知道谁是你们区的人大代表吗?她摇头。此事虽然解决了,但我想,如果我们的民主法制是健全的,如果我是该律师,除了对政府有关部门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外,我会要求我的人民代表就此事在人代会上质询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为什么让老百姓无端地要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花费那么长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样的事例平时我们每个人都能够遇见或听说,所反映的问题有些涉及深层次矛盾的解决。也不是说我们的人大代表有三头六臂,一过问就能手到病除,解决问题。而是说,人民群众一旦遇到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事情,而有关政府部门不能为他们提供有效保护,就应该去找自己的代表,让代表知道情况,让代表过问。代表们对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就要去思考,去研究规律性的东西,从法律政策上寻找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扎根于人民群众中的人大代表应该从感受人民群众的喜怒哀乐中寻找到开展活动的动力、建言献策的智慧以及监督的勇气。只要人大代表们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能做到耳聪目明,我们的政府官员就不敢懈怠,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也会努力做到循规蹈矩。 当然,代表也有联系选民的困难。代表是兼职,在本职岗位上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压力已经不小。此外,再要做好代表工作,如果没有与选民的适当联系方法,没有助手,仅靠开会前的视察、走访,恐怕只能是挂一漏万了。 2.我选的代表在干什么? 北京公民石树仁在报上载文称:“虽然我每次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可至今不知道我选的代表的性格、人品、经历等等。他有无参政议政的能力?他对政府是如何监督的?他为我做了什么?他会不会恪尽职守?在通过区政府人选时,他投的什么票?等等,我一概不知,我想,我该有知情权。”(2001年3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这一声音,应该说有相当的代表性。选民们感到,不了解自己的代表在干什么,特别是在闭会期间。 由于代表是兼职,在闭会期间,有不少地方的代表活动是处在拨一拨动一动的状态。沿海某省某市的一个调查显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只是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了几次,绝大多数代表小组没能积极主动开展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压力大,经济利益是每个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不少渔农民和企业代表由于忙于生产劳动和企业经营,基本不参加代表集体活动,被群众称为“荣誉代表”;而担任要职的领导干部代表由于忙于开会和应付繁重的事务,较少参加代表活动,被选民或选举单位称为“特殊代表”。某市有一年1~8月,市级机关担任正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参加代表活动125人次,实际参加49人次,参加率仅为39.2%。有的代表在大会期间十分积极地提出议案建议,而在闭会后由于较少联系选民和开展活动,就很少通过正常渠道较为正规地提出建议。有一个市一届五年中,近300名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到20件,占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2.57%。此外,由于缺少选民监督,有的代表自感“人微言轻”,会上很少发言,会后很少提出意见,有的甚至一届五年代表当下来,没有提出一条建议,成为“挂名代表”。有关资料显示,某市290名市人大代表,没有撰写并领衔提出一条建议的有108名,占37.2%。我想该沿海省市反映的情况,在全国应该不是个别现象,而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一些地方在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沟通渠道上的探索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只有细胞充满活力,这个机体组织才能充满活力。而细胞的活力来自它的营养液——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于提高议案审议质量,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集中人民智慧,加大对政府和“两院”的监督力度,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针对上述代表与选民联系的薄弱环节,全国各地方人大在这方面做了多方面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主要有: 1.代表公示制 长期以来,一些责任心很强的人大代表,本着“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精神,尝试着用各种方式与选民建立联系。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十几年来五次当选海淀区人大代表,三次当选北京市人大代表。开始时,她设想用代表信箱与选民联系,但效果不是很好,很快就改为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设立每周半天代表接待日,一直坚持至今。山东省人大代表李高令在报纸上向市民公开家庭电话,见报当晚8~11点共有30个电话打进来,平均每小时10个,6分钟一个电话,不仅自己忙得不可开交,女儿也成了“专职”秘书。但这些探索,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很多代表反映联系选民的渠道不畅,了解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不便。选民也时常遇事找不到代表。 2000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率先在全市推行了代表公示制。即将人大代表的照片、姓名、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向选区选民进行公布,便于选民联系代表,监督代表的履职情况。2001年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在试点基础上,对全区247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区人大代表,在各个街道分别以不同方式实行了公示。有的制作了公示栏,有的制作了镜框式公示牌或橱窗,有的在办事处服务大厅通过电脑触摸屏显示,还有的通过致选民的一封信、利用内部刊物的方式进行公示。还有的街道为行业系统的代表制作了上万张代表联系卡(行业系统代表联系的选民不限于本选区)。有的街道还公示了代表接待选民日的时间、地点,将公示制引向深入。 北京市东城区推行代表公示制一年多以来,选民通过公示找代表2462人次,向代表反映问题1392个,代表在此基础上整理归纳出议案、建议341件,解决问题704个。公示制拓宽了代表与选民之间联系的民主渠道,一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多年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代表的协调努力和监督下,得到了解决。代表为选民办的实事日渐增多。公示制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北京日报》记者报导:东城区居民说“人大向我们敞开了一扇永不关闭的大门”。代表公示,看似小小的措施和步骤,但它却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本质属性原本应有的题中之义;这小小的一步,对推进人大制度建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中国大学排名
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界定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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