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自由与宪法的精义: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

2015-01-02 01:38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自由与宪法的精义: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自由与宪法的精义是: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美国
摘要:自由与宪法的精义是: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美国宪法与宪法修正案有143个“不得”与“应当”(平均到宪法有20.5个/条),所有的“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故人人均需牢记:你的自由是宪法之母,你的自由天然保留,无边无际,不受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你的自由受法律保护,遭损即诉,有损则救。宪法是防止国家使唤人之法,国家的应激性反应必须灵敏、高效、全能,但这并不等于国家自此获得自由,国家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没有自由。宪政是由“违宪审查、有为政府、竞选制度”三边组成的稳定三角形,而不是飘忽不定的“无限政府”一条边。

关键词:宪政专政竞选自由

一、宪法精义之美国表现

早听哲人云:自由与不自由是相对的概念,人类社会的明智就在“于不自由中得自由”。国内对自由的解释是:“你挥手的自由止于他人的鼻尖”,但这句话一直让我们很迷茫:我们的自由真的如此脆弱且狭隘吗?后听宪政精英说,自由与宪法的精义在于: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这种设置是有宪法保障的。对这句让人如释重负的话,我突然心血来潮,想去找本美国宪法条文来看是否确有其事。不看不打紧,一看还真是吓一跳:我这个在法律领域浸淫了近20年的专业人士,埋头于汗牛充栋的论说中所获无几,一看美国宪法如此简单,有关宪法的精义又是如此明白,可谓既惭愧又幸运。考虑到现代中国自清末预备立宪以来,祖祖辈辈几十亿人口做了100余年的宪政梦,我的际遇也有一定的普遍性,索性写一篇关于美国宪法的文章,讲述一下自由与宪政的精义,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美国宪法的精义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的具体条文之中。美国宪法条文具有如下特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1、条文简约,童叟皆知。美国宪法只有7条,加权利法案10条,只有17条,从1787年到现在,历时118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条修正案;任何人,只要有心,均可熟练到倒背如流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6年,共颁布了5个不同的宪法版本,平均11年1个宪法版本,1982年宪法有138条,外加一个1956字的序言,共修改4次,每一届人大均进行修宪)。
2、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美国宪法条文共有80个“不得”,其中7条宪法有44个“不得”,27条修正案有36个“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9个“不得”)

3、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美国宪法条文共有63个“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7个“应当”)。
4、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36个“不得、应当”,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显然,美国宪法的上述特点不仅淋漓尽致地表现了自由与宪政的精义:“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也完全符合法律秩序的第一原理:“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该原理认为,理解秩序与法律应从人自身开始,人在这个世界拥有两种权利:人格权与身份权,一切权利均可划分到这两种权利之列。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作人的资格,它不需要任何协作与契约,如自由权、生命权、所有权;身份权是人有了人格之后用自身权利与他人交易的产物,它必须以义务作基础,需要天然或者人造的契约、身份作支撑,如:亲权、债权、他物权、法人代表权、社会公职权、军权、国家元首权。两种权利的秩序与运行规则是天定的:人格权先于身份权,身份权不能越位侵犯人格权,否则必遭灾难,必须解构。这是法律秩序的基本原理,也是法律符合天道的最好证明。)。
上一篇: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是制度建设(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