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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官”文化的冲击(1)(2)

2015-02-24 01:00
导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必须义无返顾地实行市场经济,这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无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既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必须义无返顾地实行市场经济,这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无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既不是强权经济,更不是专制经济,它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经济和民主经济。自由贸易、自由往来、民主协商、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 内容 ,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民主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必然为民主的发展提供极为有利的经济条件。除此以外,理念的转变则成为关键。在中国,理念的变迁源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民主 理论 研究 的超前,包括民主价值内涵和社会功能的研究、公民民主权利体系的研究、民主制度结构体系的研究、民主发展条件问题的研究、公民民主素质提高问题的研究、民主的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民主化进程与道路问题研究、国外民主制度的研究与借鉴、与民主建设相关的文化问题研究等等;二是民主观念的宣传普及和对专制意识的抨击。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权利”对“权力”的冲击
  我们最容易混淆的恐怕就是“权利”与“权力”了。不仅表现在一般老百姓,而且不少为官者也不一定能把握住它的真实含义。从表面看,“权力”与“权利”只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大不一样。在法治社会和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任何人都必须同时承担社会义务,即使作为国家公务员,他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即法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二者的密不可分,它们应始终保持协调、统一,而且现代意义上的官员——国家公务员,其首要的就是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国家公务员这一特定职务身份及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发展、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它是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必须作为和不作为的强制性约束。严格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公民义务的延伸和个性化。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权力”的明显差异性,就在于“权力”单指职权,而“权利”既有职权又有利益,即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下,由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立法形式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使某些权力和享有某些利益的许可和保障。这个“权利”是一种法律意识,维护的是法人地位。如果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实际上就是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我们讲宪法、法律最基本的是对公民权利的认可,法治的重点、核心是维护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尤其是要反对被人为异化了权力——特权。在中国,社会的运作尤其是政府的运作,从一定程度上讲主要靠权力,因而助长了权力欲和官本位。一些人看重“权力”而轻视“权利”,其要害就在于他们缺乏“义务”或“责任”意识,或者他们本身就不愿履行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和承担与职权相应的责任。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权利一般称为行政职权,而义务一般称为行政职责。行政职责的核心内容是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行使职权时的程序不得违法,并且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尽量做到合理和适当,不得行政失当。可见,法治社会本身就是义务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机关、任何社会团体、任何个人都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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