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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则构成了代议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关键环节。“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旺盛生命力的源泉”。我们在强调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时候,根本无法撇开选举制度的改革而另觅蹊径。从宪政的角度看,选举制度不完善,意味着选举制度蕴涵的宪政价值出现不应有的缺损,宪政功能受到不应有的压抑。而从发生机理来看,选举制度不完善主要是通过直接影响代议制度来间接影响宪政。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充分表明,选举制度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基础和运行效能。这是因为,任何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来运作,特定的人的素养和行为影响着制度功能发挥和它的整体形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如果选举人大代表的组织和程序不完善,则代表的素质难以保证;如果代表机关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组织和程序存在较大不足,则代表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以及它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政关系将埋下隐患;如果代表的素质存在较大瑕疵,则建立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将很成问题,人民有理由怀疑由他们去选举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真正有效?我们不难看到,现实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着权威不够、组成人员素质不够理想、组织结构的某种偏差、相当部分法定职能虚置、职权有效运作不足、应有功能失调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制约宪政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选举环节这个产生代表的入口存在种种不足非常关键。当然,影响人大制度运行的因素并不仅限于选举环节,其他的制度、体制、程序等环节也很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实践证明,必须从人大制度入手,着眼于提高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完善代表的组织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构建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加强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供给,才可能为宪政建设提供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从世界各国的宪政改革来看,完善选举制度一直是社会变革成本较低的宪政建设选择。中国的选举制度改革将为人大制度打造一个积极稳妥的宪政复权、宪政回归的制度通道,而且是社会变革成本较低的一种理性选择。
有宪政学者认为,宪政强调平衡和整合利益机制,以达至和谐共存共生,选举是体现这一机制的理想选择。选举就是通过多元利益主体选择自己的代表者及表达者,然后通过代议机构提供的辩论、博弈平台和公共选择的程序规则,实现宪政的这个目标。宪政的贡献在于“从程序上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其核心在于切实保障各利益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和有效的途径富有意义地参与利益衡量过程中来,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和愿望,并能够对最终的利益取舍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就这个意义来看,宪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在精神上是契合和一致的,但问题在于,它们的契合和一致的深度、广度和效度很大程度受制于选举制度的功能,因为参与是宪政的基本价值。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作为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主要形式,衡量其民主参与原则有四个指标:一是参与的广泛性,二是参与的真实性,三是参与的平等性,四是参与的有效性。选举制度完善与否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这四个指标,当然也就制约着宪政参与价值的实现。
选举制度的完善问题不仅关系到选举高素质人大代表、提高人大的权威、改善人大在国家权力格局中监督薄弱和实际地位不高的窘境,也有助于回答人大作为真正具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之后,谁来监督人大的问题。任何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人大自然也不例外。从法理上看,人民是人大权力的授予者或委托者,也是人大权力的监督者,完善选举制度就是人民授予权力和监督权力的必由之路,它使得人民主权原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实现完整的自给自足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