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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国宪政建设与中国的政党制度必须存在一个“制度性的共谋”才有现实意义,才能健康发展。
第三,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变革要求的公民权利需求增长是国家权力宪政重塑的直接动因和根据所在。权利增长本质上来源于生产方式的运动。宪政的两极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宪政的发展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宪政国家的基本事实就是: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一般来说,权利产生权力、限制权力,权力保障权利,是宪政的基本原理和要求。中国经济的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公民权利的增长奠定了物质基础。尽管现有的宪政改革尚未触及国家权力的结构性调整和从根本上限制国家权力,而是侧重于扩大公民权利、调整限制公民权利自由的程度和方式。但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修正案进入宪法文本,这一默示的、可推定的人权保障条款改变了中国公民权利体系原有的封闭式的结构,从而呈现出开放式的、孕育发展空间的结构。这不仅有利于权利本身的增长,也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中国宪政发展的最终目标和基本方向应当是为适应公民权利增长的需求,实现国家权力的宪政重塑和改革,建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宪政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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