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宪政、民主的逻辑关系(1)(2)
2015-05-23 01:02
导读:(二)、有必要更深入地考察这种制约关系的实质。 先看看专制政治。我们知道政治权力是支配别的社会成员的权力,它寄身于掌权者的行为中。掌权者的行
(二)、有必要更深入地考察这种制约关系的实质。
先看看专制政治。我们知道政治权力是支配别的社会成员的权力,它寄身于掌权者的行为中。掌权者的行为必然是自利行为,也就是说从掌权者的立场,运用政权权力的结果必然要给自己带来好处。政治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如果掌权者的利益和权力的实施对象的利益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东西---社会财富,权力关系必然意味着一种对立的利益关系,权力能给掌权者带来利益,就必然要损害权力对象的利益。也就是说,在社会财富的分配这个方面,掌权者必然运用自己的权力影响财富分配,从而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利益,使自己获利。
如果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受制约的,掌权者利用自己的权力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行为就没有止境,这种情况下,社会就有在专制者的侵害下破产的可能,社会的生产结构可能崩溃。然而我们在历史上并没有看到这种结果,专制集团对社会的侵害并没有达到无法收拾的地步,相反我们看到,专制集团是自我收敛的,即专制集团其实在自我控制。他们为什么会自我控制?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如吴思的“血酬定律”所揭示的,专制集团为自已利益最大化而限制对社会的过度掠夺;其二是因为存在社会反抗的压力,在这个压力下专制集团不得不自我约束。
专制者因为反抗的压力而自我约束,可以从中国古代历史中得到证明。各个朝代的开明盛世之形成,无不与皇帝勤政、加强吏治有关,而王朝的衰落,则主要是庞大官僚系统失去控制,社会被肆意掠夺所至。专制者自我约束其实也可看着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制约,如果忽略“自我约束”这个中间因素,我们可以说,社会可能的反抗形成对专制集团的制约。即是说专制政治下,政治权力并不是完全不受制约,只不过这种制约是通过专制政权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出来的,以专制者自我约束的形式实现。它依赖作为组织的专制集团的理性化,但这种组织的理性化其实是难以保证的,所以这种制约关系的稳定性很低,难以避免因专制集团对社会的过度掠夺而走向暴力冲突的结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宪政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则完全不同,这种制约关系是制度化的,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并且它是强制性的。在这种制约之下,政治权力被纳入一种规范之中,难以被利用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社会不至因为掌权者的原因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社会也不会产生对政权的反抗,社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得以长期保持稳定。其实宪政中,社会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是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存在的,这种制约关系已经被包含于政治结构之中。这种制约关系是一种受控的政治关系,而专制社会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只是一种自发的社会关系,这是两种制约关系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宪政和专制之间的真正区别。
因此通过更细致的考察,我们看到专制和宪政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制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制约来自社会的反抗;而宪政之中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制度化的。也就是说,专制的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而宪政制度中有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在专制社会中,社会必然会受到专制集团的侵犯,社会的反抗只能限制过度侵犯的行为,并且社会的反抗必然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带来社会的损失;而宪政,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三)、显然现有的政治理论已经满足于以上分析。但把着重点转移到概念间的关系上来后,我们的视野会开阔很多,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专制和宪政之间,并不是一个平行的关系,这个关系有方向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中,总是先有专制政治形态,然后由专制政治形态过渡到宪政形态。专制政治总是在前,宪政形态总是专制政治变化的结果。在历史和现实中,这是一条有极高稳定性的规律,已经建立宪政的国家无例外都是其体现,没有建立宪政的专制国家大多产生了这样的运动,使其政治向宪政的方向推进。我们有必要问,在专制和宪政的关系中,为什么具有这个方向性?从专制到宪政,为什么会成为一条社会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