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民权民主及共和之涵义(1)
2015-05-26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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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的主旨在于说明孙中山和晚清时人相同,他们
【摘 要】本文论述的主旨在于说明孙中山和晚清时人相同,他们讲「民主」时与现在使用「民主」一词的涵义并不相同,而词相同者则应该是「民权」。并且,孙中山所讲的「共和」,是取自于中国古代「共和行政」之义,来诠释国家应非世袭之一人所可独治,故既不必然从「国体」与「政体」的二分概念来看待,也未必要以西方共和主义思想来加以评价。然而,孙中山讲的「共和」除了是指废除君主制而改为公举国家元首外,还可能系取材自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通讯》中所主张的「共和政府」理念。【关键词】孙中山、民权、民主、共和、专制
一、引 言 清末倡言民权之说者中,康、梁的「立宪派」主张维护万世一系的君主,而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派」虽也主张「立宪」,但却要推倒君主专制改以「共和」为前提。因此,若就「立宪」的主张而言,这两派之间其实无甚差异,而最为能够凸显不同之处,则在于「革命派」还认为要推倒君主专制而改为「共和」。也因此,梁启超等「立宪派」又较为关注「国体」与「政体」之分,认为万世一系的「君主立宪」与推倒帝王的「共和革命」,此乃为「国体」上的区分,而无论「国体」为「君主」或「共和」,在「政体」上则皆可采用「立宪」。 需先说明的是,清末民初使用「宪政」一词,乃为「立宪政体」的简称,而所谓的「立宪政体」或「立宪」,也即是指开议院或国会而言。梁启超于1909年发表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中,对「宪政」一词所下的批注为:「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且他还认为英国是「宪政」之始祖[1]。所以,「宪政」之「宪」至少指的是「立宪」,而「宪政」之「政」则系指「政体」,故「宪政」也即是「立宪政体」的简称。此外,梁启超于1908年发表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文中即说过:「天下无无国会之立宪国,语专制政体与立宪政体之区别,其唯一之表识,则国会之有无是已」[2],由此可看出,康、梁等立宪派所称的「宪政」或「立宪政体」,其根本之意即是指开议院或开国会而言的政体(参见本文附表之相关叙述的整理)。也因此,1915年梁启超为反对袁世凯称帝乃作〈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仍然强调了「夫立宪与非立宪,则政体之名词也;共和与非共和,则国体之名词也」[3],说明了梁启超将「共和」视为国体的类型,而「立宪」则为「政体」之类型的看法并未改变。 尽管当前对「国体」与「政体」的区分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4],但若拿西方「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思想来评价孙中山所讲的「共和」,或是根据梁启超的看法而认为他混淆了国体与政体之分,恐怕皆未尽公允与符合事实。然而,本文所要论述与澄清的主旨,并不在于说明孙中山讲的「共和」与西方的「共和主义」或「共和」(republic)是否契合,而是要指出孙中山使用「共和」一词时,除了取其意义于周厉王逃跑至彘而由周公与召公实行「共和行政」的历史外,还可能另外取材自自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共和政府」(republican government)理念。如果这样的推断并无错误,由于republic是被我们「理解」、「模拟」而翻译成中文本有的「共和」一词,故除了孙中山讲的「共和」未必要以西方的共和思想为依归外,本文还要指出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通讯》(Federalist Papers)第十号文件中所讲的「共和」,原本也即是指「政体」而非「国体」。 此外,当梁启超在区分「民权」与「民主」的不同时,也会把「民主」视为「国体」,而「民权」则属于「立宪」的「政体」之说法(详见以下)。换言之,从言论界天之骄子的梁启超使用「民主」与「共和」词汇时,同样是用来指「国体」,而且还与指「政体」的「民权」有所不同,可见晚清时人使用「民主」一词的涵义,便可能与我们现在所认知的democracy为不同的指涉。我们可以发现,英国在晚清时人的认知中是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但却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这样的表述即凸显了晚清时代对于「民主」一词的认知与现今乃有不同,因而有先予以厘清与说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