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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怎样确定伯林式自由的界线(1)(2)

2015-06-07 01:38
导读: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和影响其他人,就应该被保护。这样,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个性和意愿,发展自己的体能和才智,在一个互利

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和影响其他人,就应该被保护。这样,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个性和意愿,发展自己的体能和才智,在一个互利性社会中,每个个体生机勃勃也会导致其他人生机盎然。所以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个人的自由发展既有利于个人的福利,也有利于社会的福祉。他还说:自由是进步的永不衰竭的源泉,因为在自由的条件下,有多少人就会有多少可能的独立的进步中心(Mill,1975)。而哈耶克则在《自由宪章》第二章中说,如果个人是自由的,她就不仅能够最有效地满足她自己的需要,而且还能最有效地满足她的同伴的需要,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希望我们的同伴是自由的,即使不为别的,仅仅从我们自己的利益着想也应该是这样。经济自由对于物质进步极为重要,也对思想进步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当每个人都在全力进取时,各种新思想就会奔腾而出。这样的物质和思想的繁荣进步会令每个社会成员受益(Hayek,1960a)。
所以说,在有机团结的互利性主导的现代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对他人发生损害和影响,就应该拥有消极自由。这样的规范对每个成员都是利大于弊的。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说明,那就是一个人由于无知,他的某一行为虽然不会影响他人,但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比如一个人开车时没有系上安全带,开摩托车时没有戴头盔,这时他人有权强令他系上安全带、戴上头盔。二、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别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则不应属于伯林式自由的范围
前面我们说,如果张三的行为和他人基本上没有关系,这种行为就应该属于消极自由的圆圈;可是,如果张三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和不利影响,这种行为就不属于那受社会保护的消极自由圆圈,而且必须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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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摆摊卖苹果,客人李四拿起苹果看看又放下,觉得不满意想走,谁知张三是个蛮横之人,居然上前揪住李四,说你摸过苹果就必须买。李四当然不干,张三举拳就打、抬脚就踢。对张三这种野蛮行径社会大众一定要加以禁止,这种行为不仅不受保护,而且必须受罚。如果社会不对这种伤害他人身体乃至安全的行为实行统一禁止的话,什么合作都谈不上,社会就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的状况。大众一定要遏制这种情形的发生。所以,生命、人身安全等是每个人的最基本权利,除非这个人对他人事先造成了很大损害,否则这个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一定要受到社会的严格保护。大众在保护李四时,实际上是在保护大众自己;孙志刚事件不仅激起了大家的同情心和义愤,更激起了大家的自危感。如果大家形不成一个共识用全社会的力量去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那将人人自危。所以,任何像张三这样的野蛮行为都不可能归到消极自由的圆圈里。
张三如果没有对李四施以拳脚,而只是破口大骂,这一骂人行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当然不是。只要张三侮辱他人人格、损坏他人名誉,不管是动手还是动口,都是必须加以禁止的。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一个造纸厂排出废料严重污染了周边居民,同样必须受到处罚。处罚的轻重视污染程度而定。对周边居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无异于谋财害命,必须停产;虽然造成了损害,但程度不是很严重的,则可以进行罚款;厂家或者必须安装清除污染的设施。如果当地政府对污染行为不管不问,无异于对街上的打架斗殴事件不管不问,看着社会矛盾激化袖手旁观,是政府的失职。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抽烟,使得周围的人被动吸烟,造成了局部地区的空气污染,也就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所以这种行为也就必须制止。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有人并没有恶意想伤害别人,但他的行为客观上有可能造成对别人的伤害。比如前面说的酒后驾车,所以酒后开车也属禁止之列,超速驾驶也要禁止。这里会有一个灰色地带。有的行为具有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但可能性有多大不易把握。比如酗酒后即使不开车,也有可能因为头脑不清醒作出伤害他人的举动;如果完全从保护他人安全的角度出发,就应该禁止喝醉;可这显然会使很多男人失去生活的一种乐趣,他们一定会强烈抗议,说不能因为潜在的可能性很小的对他人的伤害,就要现实地禁止人们的一大乐趣。美国曾经实行过禁酒法案,还把它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但后来还是把这一法案废除了。喝酒在1919年的美国成为了被禁止的自由,但在1933年又成为了被宪法保护的消极自由。百姓持枪也是这个道理,发生过很多次百姓使用自己拥有的枪支犯罪的悲剧,禁枪的呼声在美国从来没有减弱过,但还是因为持枪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美国人一直拥有持枪的消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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