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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怎样确定伯林式自由的界线(1)(3)

2015-06-07 01:38
导读:总之,如果张三的行为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不管这一行为给张三自己带来了多大利益,都肯定不属于消极自由的圆圈之内,就必须受到禁止。如

总之,如果张三的行为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不管这一行为给张三自己带来了多大利益,都肯定不属于消极自由的圆圈之内,就必须受到禁止。如果社会大众和政府对这种行为坐视不理,那么广大社会成员就会连基本的安全感都得不到保障,更何况相互合作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人类学告诉我们,在人类早期的一些村庄,是没有公共安全概念的。如果张家的人伤害了李家的人,李家的人或者以家族之力去报复,或者以家族之力去和张家谈如何赔偿,或者忍气吞声;而村子是没有一个集体的统一力量去禁止或处罚这种伤害行为的。只是后来大家逐渐感到必须形成统一力量来执行统一规范,这样对村民们都有好处;而不能再看到两家人打斗,别人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三、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了冒犯,则应仔细斟酌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
一个人的行为与他人完全无关,这样的行为属于伯林式自由的保护范围;一个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样的行为就不仅不受保护,而且一定受惩罚。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中间地带。
一个人在家中放音量很大的摇滚乐,虽然没有伤害到邻居的身心健康,但也让邻居感觉很吵,要不要限制?一个商店在商业一条街上放很大音量的音乐以招徕顾客,也让周围的人感到很吵,要不要限制?一对情侣在马路上忘情地拥抱接吻,一些路人感到有些不自在,要不要限制?一个人在报纸上对中国的老子孔子妄加贬斥,一些老年人对这样的言论感到十分气愤,这样的言论要不要限制?这些行为的主体都从这些行为中获得了满足,但却在客观上令其他人不快,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需要加以保护? 中国大学排名
政治哲学家芬博格在《对他人的冒犯》一书中,把以上行为称为“冒犯”(Feinberg,1985)。他假想了一个在美国公共汽车上的例子,来说明“冒犯”的各种情况。他假设李四坐在公共汽车上,这时上来了一些乘客,他们的行为令李四越来越不舒服。
一位上来的乘客显然一个多月没有洗澡,但就坐在李四旁边,发出很大的气味,李四想躲开可是车上已很拥挤。李四把脸扭到一边,谁知又看到一个男子,身穿刺目的粉红衬衣。李四感到有点不舒服。
过了几站车上松了一些,李四换了个座位,谁知旁边的那位乘客不断抠鼻子、挖耳朵、打嗝、抓痒。又上来几个人,每人拿了一个饭盒,坐下后就开始吃,但不知为何没有筷子和勺子,他们就用手抓饭吃,吃完后一个人拿出一个毛巾,自己先擦,擦完再给同伴们擦。李四感到浑身不舒服,还有点恶心。
又上来一位,穿着T恤,上面画着耶稣被捆在十字架上,在十字架上坐着一位妖冶女郎,旁边用女郎的口吻写着:就吊在这儿吧,宝贝。又上来一位,手里拿着一个裹着东西的美国国旗,他把国旗打开,里面是他的晚餐。吃完后他用美国国旗擦干净嘴巴,然后擦鼻涕,然后再擦自己的皮鞋。李四身为一个基督徒和美国国民,看到此情此景,又气愤、又难过,自己的爱美国之心、自己的宗教情怀受到严重刺激。
又上来一位男子,看来是刚打完球,打着赤膊就上了车。又上来一位女子,时髦性感,只穿着一件背心,所谓内衣外穿,所谓薄、露、透,李四想看又不敢多看。又上来一对男女情侣,坐在李四对面,紧紧地依偎在一起,情到深处,开始忘情地接吻,还发出声音。又上来一对男子,手牵着手,深情地对望,一看就是一对同性恋。置身于这样的情景中,李四窘迫、难为情、又有点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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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容易前面几位下车,但又上来一些乘客。其中一位靠着李四坐下,嘴里开始小声唱歌,李四给唱得心烦意乱,只好把头扭向另一边。这边坐着一对,在不停地谈着服装和饮食,乏味沉闷,但李四又躲不开。过了两站,李四终于看到对面有个空位,于是坐到那边,谁知旁边那位总是想和李四搭讪。李四在这个过程中始终不能看自己的报纸,始终给旁人干扰得心烦意乱。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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