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良法、良制到良序——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视(2)
2015-06-20 01:11
导读:第四,制定良法,在法律实践导向上一定要谨遵捍卫公民基本人权的信条。这是制定良法的实践指引。无疑,法律的功能是双重的,它既要保护“忠良”,
第四,制定良法,在法律实践导向上一定要谨遵捍卫公民基本人权的信条。这是制定良法的实践指引。无疑,法律的功能是双重的,它既要保护“忠良”,又要惩罚“奸恶”。假如我们仅仅从后者着眼来对待法律的功能,就会将法律作为专门威慑人心的工具。以为法律就是惩罚工具的意识,常常简单地将法律看作体现国家暴力的机器,这样必然使得法律走样为褫夺人权以保护社会安定的手段,法律不会带给它所治理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以愉悦感,也难以捍卫共同体成员的基本人权,既使他们生存于不安的社会状态之中,又使他们遗失权利观念而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社会也因此成为暴力泛滥的所在。就此而言,良法内涵的“无罪推定”原则与恶法内涵的“有罪推定”原则导出的是完全不同的对待公民的国家态度。
第五,制定良法,在法律文献厘定上一定要保证使用的是标准的法律语言,而不是提供一系列含混的道德规则。良法当然具有坚实的道德正义基础。但是,法律之作为法律,不是要直接以捍卫道德信条为目标。法律要捍卫的,首先是清晰明确的正当的行为范式。它要划出正当行为与不当行为的法律界限。于是,法律文献的制定,一定不能使用含混的道德语言,只能使用清晰明确的法律语言。它要汇编的是明确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高尚的道德要求。它要从底线出发设计人们的行为规则,而不能从上限出发来设计人们的行为方式。否则,法律就会成为道德专制的帮凶,而不是社会政治生活有序化的动力。
建立良制 建立良制是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性工作。建立良制,不是出于制度审美的偏好,而是出于制度有效性的需求;不是出于规制化社会的控制欲望,而是出于引导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治理要求;不是出于压抑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目的,而是出于激发共同体成员创造性的目标;不是出于对于人性恶的约束企图,而是出于人人具有向善性的人性塑造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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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良制的基本显示状态是,国家的简单治理原则。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法律制定来讲,要复杂得多。因为,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的一般制度或规则,而实际的制度安排,则既涉及到法律调节的行为规则问题,也涉及到组织生活的规则问题,还涉及到公共生活的制度安定问题,以及公私生活的界域划分问题。换言之,良制比之于良法,犹如应该怎样行为比之于实际怎样行为。就社会实际生活中应该怎样行为而言,不是道德规范软性约束的专门领域,而是法律规则规定的范围。就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究竟实际在如何行为的问题,不是法律跟随性地约束得了的,只有与各种社会态势一致的制度规定才能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宪法与宪法性法律作为规定国家政治生活的首级制度,与具体制度安排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次级制度,是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的。但是,无论如何,一个具有良制安排的国家,它要力求将首级制度与次级制度的制度精神贯通起来,不能将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象征,而将与宪法脱节的部门法作为现实的行为调节手段。这样的话,国家治理就会陷入一个人为的复杂化状态,而无法一以贯之加以治理。过去中国之由法制、人治、文件治分割式处理国家治理中的种种问题,就是国家简单治理原则没有得到尊重的结果,其极低的治理效率已经证明复杂的国家治理方式的弊病。
其次,良制的运行要求是,社会政治控制体系的流畅性。所谓社会政治控制体系的流畅,强调的是建立控制的贯通机制。中央政府一级的制度安排与地方各级政府制度的安排之间,专业分工基础的政府部门在分工与合作之间,要建立起“无缝隙”运作机制。从制度的有效性上来讲,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关系,是可以达成制度安排的一致性的,绝对不会因为区域的差异,发生国家制度认同的变异。但是,这种关系又必须建立在中央与地方制度安排的不同针对性基础之上,避免大一统、一刀切等事实上有碍制度流畅发挥效用的制度安排。从横向上讲,制度安排应当有利于实施不同制度的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互管理需要,而不能遗留太多缝隙,以至于发生管理的中断、制度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