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与村民自治(2)
2015-07-02 01:53
导读:第一,既然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社区基层民主,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就不能把它当作一级国家政权看待,不能让村委会檀变为政权机构,也不
第一,既然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社区基层民主,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就不能把它当作一级国家政权看待,不能让村委会檀变为政权机构,也不能让村委会承担大量政权组织的任务。完善村民自治的首要目标,是要使村委会真正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自治组织,真正让村民依法自己管理自己,管理好同他们的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区民主和社区政治发展形式,既受到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又受到整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制约。随着 我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以及农村城市化将有更大发展,而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和民主政治目标的一步步实现,社会民主将会进一步扩大并日趋多样化,村民自治也将会在更高的层次上获得拓展和提高,甚至可能出现一种新的更适合当时农村经济政治发展需要的自治形式。
第三,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区民主非国家政权民主与国家政权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社区民主总是一定国家政权和政治民主形态下的社区民上,其性质和发展前途,是山这个社会的国家政权民主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发展国家政权民主和扩大社区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两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两者又有着严格的区别。国家政权民主,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政治制度核心内容的民主,它涉及到国体、政体以及国家权力结构等民主的根本问题。社区民主无论发展到哪一步,都不会也不应该进入国家权力民主领域,也不会直接影响国家民主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所谓由村民自治一级一级向上发展民主的说法足不确切的,也是不可能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国家政权民主与社区民主,在同家民主化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说国家政权民主是“宏观民主”,社区民主则是“微观民主”如果说国家政权民主是“统领性民主”,社区民主则是被统领的“次级民主”;如果国家政权民主不向前发展,社区民主也不会有什么发展前途。社区民主的发展,可以为民主政治建设拓宽基础,提供社会支柱,壮大民主力量,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从这个意义说,发展和扩大社区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于一个原先缺乏民主根基的国家来说,大力营造这样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存在于非国家权力系统的社区基层民主,不可能成为民主政治
建设的“主体工程”,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草根民主”,在党和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能够发展力无限宽广、充满生机的“民主草原”,但它不可能直生长成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参天大树——民主的大树。
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工程”只能是国家政权民主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应该是这一“主体工程”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在积极支持、发展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社区民主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按照邓小平同志首先确定的政治体制改革蓝图,大力推进国家政权民主的制度性改造。
国家政权民主的制度性改造,实质上就是政治体制的转型问题。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十分肯定、明确,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政治体制的转型,似乎不太肯定,不太明确。实际上,邓小平同志1980年提出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1986年多次阐明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已经为我国政治体制的转型确定了一个基本框架。
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主要缺陷是: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缺乏民主法制,缺乏制度,实际上搞人治。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思路,我国政治体制转型的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目标,是实现由个人高度集权的人治型体制向民主的法治型体制的转变。党的十五大所提出的“迸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我国政治体制转型指明了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