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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本权利的平等。所谓的基本权利是基于每一个成员都是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一员,因此都应当具有一些最基础性的权利。它是合作体系成员作为有尊严的合作者,他们参与社会合作,就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包括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与经济上最基本的维持其有尊严的生活的物质利益需要。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用“基本自由体系”说明基本权利,并开出了一份清单,“政治上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币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