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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制度又要通过政策来实现,所以政策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是关键因素。政策平等是指每一个公民基于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地位而在公共政策中具有同等的地位,拥有政策所赋予的同样的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机会,享有相同的决定关系到公众生活的重大决策权利,并获取与其贡献比例同等的劳动成果和享受政策所给予的平等的伦理关怀。
首先,政策平等的依据是民主社会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民主国家的权力本质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公共性权力机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平等的权利。这样,政治权力也就是所有公民平等共享的权力。因此,政府所有的决策根本出发点是公共利益而不可以任意偏袒于任何利益集团或个体利益,公共政策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就必须坚持公益取向,坚持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的利益要求,同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
其次,政策平等的主要内容是公共权力对资源分配的平等。公共政策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社会进行权威性的分配,这种分配是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而进行的。人们所以组成社会,建立公共性政治组织,其目的就是通过社会合作创造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利益,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可以说,社会合作与政治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们的福利。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有责任平等的保障每一个公民合理的利益与人生计划的实现。由于社会本质是一个合作体系,社会的成功有赖于每一个公民的合作,所以,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的分配上,就必须坚持平等的原则。社会应当给予每一个公民平等的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只要他参与合作,就应当享有平等的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机会,平等地拥有基于社会合作成员而应当享有的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同时,社会对于基于公民每个人在合作体系中贡献的不同,应当对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非基本权利按照其贡献的比例进行分配,每个人因其贡献的比例而获得与其比例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这种不平等因其比例平等而成为平等的,如果采取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人为的削高平低,则是对贡献较大者的任意剥夺,因而表面的平等导致了实质的不平等。
最后,政策平等的伦理关怀也是平等的主要内容。政治组织具有稳定性,是一个封闭的体系,每一个公民都是“生而入斯,死而出斯”,无能力选择离开这一体系。因此,每一个公民都享受其阳光雨露,承受其阴风雨霾。公民进入政治社会的代价是用自然自由换取政治自由。但是在政治社会中,如果政策安排不当,有部分公民将会因其自然的或社会的因素的限制而难以获取自己生活所必须要的利益,因而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失去生活的希望,也无力依靠自己改变他们悲惨的生活处境。对于这些弱势群体,一个健全的社会没有理由对他们保持冷淡,而应当给予他们平等的伦理关怀,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保证他们的尊严,树立起他们生活的信心,为他们创造与其他公民同样的通过社会合作实现他们合理的人生理想的机会。
平等不只是理念上的,平等必须体现在制度之中,通过社会制度及其组织原则表达出来。只有公共政策实践过程中,这些原则得到了具体的实现,我们才说每个公民在公共政策上受到了平等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