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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几点思考(1)(2)

2015-09-15 01:07
导读:为什么传统理论与历史事实之间有如此大的矛盾?根本原因是传统理论划分国体的标准不科学。用阶级本质划分国家性质、划分国体,必须解释不了现实中

    为什么传统理论与历史事实之间有如此大的矛盾?根本原因是传统理论划分国体的标准不科学。用阶级本质划分国家性质、划分国体,必须解释不了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政体存在。在现代,用抽象的阶级性质论划分国体,要是缺乏实际意义,而且很可能弊端丛生,它往往会被人利用,或当作标签,或当作炮弹,或当作遮盖布。
    在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如果我们一定要坚持国体论的话,那么,在现代其划分的标准应当是民主还是专制,只有这样划分才有实际意义。民主决不仅仅属于政权形式的范畴,根本上是国家制度的内容。
    如果以民主和专制来划分国家的性质,那么,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应当予以重新认识。
    如果从立法者的动机和价值目标的选择分析,政体受到国体的支配。就是说,立法者最终要建立一个民主的国家还是专制的国家,就必然要选择与其动机和价值目标相适应的政体。现实政治生活中各个国家之所以选择这样或那样的政体,根本上都是为了达到立法者的最终目标。譬如,立法者心目中(不是心头上)要建立专制制度,就必然要选择个人集权的政体。从这一意义上说,传统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如果从现实制度分析,那就必然是政体决定国体,政体的意义决不是仅仅对国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所谓现实制度中政体决定国体,是指一个实际中的国家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根本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实行何种政体。换言之,政体是评判一个国家性质的标准。我们决不应该相信这样的说教,一个国家的性质决定于国体的规定。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在现实宪法规范中,真正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政体而不是国体,这是因为: 中国大学排名
    第一,宪法本身就是意味着民主。为什么会产生宪法?宪法的作用是什么?宪法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是为了维护民主。资产阶级是宪法的倡导者;资产阶级宪法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毛泽东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正确的论述:“世界历史上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93页,1952年版。)宪法与民主政治是不可分割的,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宪法应当体现民主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不规定也清楚。如果民主是一种国体,那么这种国体无须单独表达,它自然地寓于政体之中。正因为如此,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宪法中是没有关于“国体”的专门条文的。如果生硬地对国体予以专门规定,不仅多此一举,而且可能使人产生“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
    第二,现代宪法的原意(或是本意)即为代议政体。现代宪法源于欧洲。“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后来这种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许多国家,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也就是‘宪法’,意思是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注:《宪法学》,第20页,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三,国体的规定是抽象的、原则的,政体的规定才是具体的、现实的。抽象的原则的规定是不需要成本的,任何美丽的、动听的词句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任人使用。在现代,决没有哪部宪法以专制相标榜。中国历史上的《袁记宪法》、国民党宪法都是以民主相标榜。但是,抽象的、原则的规定不能真正地反映宪法的实质和国家的性质,而具体的、实际的政体规定才是标志其要害和实质的内容所在。所以,我们必须指出的是,传统国体政体关系理论的要害是用抽象的国体性质掩盖具体的政体作用,抹煞政体的决定价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为了进一步说明政体的决定价值,有必要对政体的定义和内涵予以重新审视。我们认为,将政体定义为“政权的组织形式”过于简单、肤浅,缺乏科学性。首先,政体仅仅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似乎政权性质一定,那么组织形式就不那么重要了,于是就很容易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视同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其次,这种定义将政体限定在机械的静态的范围之内,缺乏动态的内涵。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政治生活来分析,政体的核心是规定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所以,我们认为政体可以作如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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