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几点思考(1)(3)
2015-09-15 01:07
导读:政体是国家权力的组织系统及其运作程序。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权力的组织系统,它主要是明确国家权力是如何设置的,行使这些权力的
政体是国家权力的组织系统及其运作程序。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权力的组织系统,它主要是明确国家权力是如何设置的,行使这些权力的机构是什么,各个机构行使什么样的权力等等;二是各个权力行使机构的相关关系,国家权力运作的动态过程等。
如果这种定义合理(或基本合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传统理论之所以有严重的缺陷和错误,它在理论上的失误是将程序视为被动的形式,忽视了权力运作程序的真正作用和价值。这种现象是与我国学术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传统相吻合的。长期以来,我们往往视实体为内容,程序为形式。这种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之一便是重程序。没有程序就没有法制,更没有法治。所以我国有许多学者指出,视程序为实体法之保障,这是把程序作为“工具”,理所当然应予破除。而且,视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也还不够,应当认识到程序具有优先的价值。甚至有学者指出,21世纪是程序法的时代。程序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是程序与选择紧密联系,不同的程序会有不同的选择。“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注: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N·卢曼把法律程序作为一种行为系统来看待,程序即意味着选择。他说:“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注:N·卢曼《法
社会学》,日译本,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158页。)
同样,在国体和政体的关系中,从现实政治生活的角度来分析,不是国体优先于政体,而是政体优先于国体,不是国体决定政体,而是政体决定国体。不同的政体必然会“选择”(即产生)出不同的国体。作为政体的权力运作程序,选择的实质是什么呢?回答是:国家权力体现着多数人的意志,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还是权力体现着少数人甚至个人的意志,权力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个人手中。这是国家制度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选择。正如列宁所说:“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14页。)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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