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园抱负”与“死的隐喻”(1)(3)
2015-10-30 01:02
导读:除掉杂草固然天经地义,但犹太人却不是杂草,而是人。以“杂草”来隐喻“犹太人”放入所设定的语境(即既定社会的现实,比如当时的德国)最多只能
除掉杂草固然天经地义,但犹太人却不是杂草,而是人。以“杂草”来隐喻“犹太人”放入所设定的语境(即既定社会的现实,比如当时的德国)最多只能说明它们在形态、状态上有某些类似、相似,比如,设定德意志民族是高贵种族(如果真的可以这样荒唐地设定的话),而犹太人是劣等种族(这样的设定既反事实,也让人觉得可笑,但姑且按“园艺师”们的逻辑设定),的确,犹太人在德国(以及德国后来占领的地方)的存在就象杂草在花园的存在――但也仅此而已。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这两种存在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因为这两种存在分别位于不同的领域,分属两种不同的范畴,“他象他”,但“他却不是它”,这两者根本没有可以直接进行逻辑推导的“同一性”。从而,针对花园的思想/行动逻辑根本不能跨越“赖尔峡谷”搬用来针对人类社会――它们毕竟植根于两套不同的符号系统。换言之,前者的存在状态所要求的思想/行动逻辑一旦跨入后者的范畴,即自动丧失解释和规范的能力与合法性。
更何况,即使荒唐地设定犹太人真是“杂草”(低等人),德意志民族真是“良种植物”(高贵种族),那又如何?最多也就是“是什么”而已,怎么也看不出就有什么理由“必须”把他们“除掉”。不错,如果杂草在花园里存在,人们是可以直接从这种“是”得出“必须”来的,除掉即可。然而正如“赖尔峡谷”所指出的,这是另一个和人的领域不同的领域,适用于另一种范畴的思想/行动逻辑,人在针对花园这样的没有“主体性”(从而只具工具属性)的自然事物时,并不赋予它以道德属性,换言之,并不对它作出道德上的判断,这确实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我们暂且假定“生命伦理”只涉及人类,不涉及花啊草啊这样的生物)。然而放在人类社会,就全然不同了。犹太人与德意志民族所被设定的那种“劣”与“良”的属性即使是真的,也根本不是人的道德属性。作为人,这两者都是道德的主体,以“劣”、“良”(或“野蛮”与“文明”)这样的属性作为“事实”,进而推出后者“必须”(“应该”)消灭前者的结论,即取消前者的道德属性在逻辑上是非法的(就不要说它本质的罪恶了)。这和当年西方殖民者对印第安人的屠杀、“精英”可以支配“愚民”的逻辑一样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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