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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上)(2)

2015-10-31 01:04
导读:排除党派政治的理由是,公意的确认只能通过全体人民而不是部分人民的努力,只能通过作为纯粹个人的人民,而不是作为某一党派成员的人民的努力。“

排除党派政治的理由是,公意的确认只能通过全体人民而不是部分人民的努力,只能通过作为纯粹个人的人民,而不是作为某一党派成员的人民的努力。“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致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为了发扬光大公意并使人民不犯错误,就要消除党派,如果消灭不了,那么就增殖其数目并防止各个党派之间的不平等。 
在卢梭看来,党派制度既然是阻碍公意正确表达的因素,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自然也会阻碍民主。因为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不过是党派的分立和制衡,而党派集团总是从自己的立场作出判断;如果一旦一个集团取得了优势,所谓平衡也随之丧失,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也就成了空话;而即使真的势均力敌,由于各个集团均在不同的方向使劲,结果也只能是无所作为。立法的目的不是获得平衡和妥协,而是根据公意行事,为人民谋福祉,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既然做不到这些,那显然是不民主的。 
反对代议制的理由与排除党派因素相同,因为公意既然不能通过党派来表达,自然也不能通过某个代议团体或机构来表达。何况主权作为外化的公意既不能转让,也就不能代表。“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6古代罗马人和古希腊人经常集会、既行使主权又行使部分政府权利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热爱自由,而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英国人民就成了议员的奴隶。因为“不管怎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7所以,卢梭心里的民主实际上就是直接民主,一种一致同意的民主,一种程序极为简单最好是不需要程序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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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极端的人民主权,其结果必然就是承认事实上的多数专制,否定宪政制度,也就是以人治替代法治。从理论上来看,卢梭并不认为多数的意志本身就是公意,甚至是所有人的意志也不是公意,因为人民也可能会受骗。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意。所以,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但是卢梭也认为,“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除去原始契约需要全体一致的同意外,“投票的大多数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其原因则是“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益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卢梭虽然对此作了一个补充,“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8但是,这一假定在实际上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卢梭的推理只能无条件地给予多数以至高无上的权力,给其以人民的名义指鹿为马、信口雌黄的自由。实际的政治后果则必然是多数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谁反对多数,谁就是人民的敌人,谁就应当被无情地加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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