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1)
2015-10-3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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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现代化的思考之二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
关于政治现代化的思考之二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现实的情况表明,权力部门和官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尚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而且有更严重的趋向,以至于执政党为自己敲响了警钟: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实事求是地说,多年来,对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出现的腐败现象,高度重视的执政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仅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修正了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党内,也制定颁布了为数不少的党规,包括地方党组织的众多的“红头文件”。然而,尽管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反腐并收到了相当的了成效,但仍未能更为刚性地阻止腐败的蔓延。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民主监督的不充分,在体制上缺少严密、刚性的制度链。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由权力所产生的腐败,其有效的防范,只能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只能是公开的、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而不能寄希望个人的道德自律。依法治国,包括执政党依照法定程序治理国家,不仅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唯一路径。美国的一位专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得出结论说:中国的转型完全是可以内生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基本的制度储备(2002.11《南风窗》P20)。包括宪法、刑法、公司法等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问题在于,“基本的制度储备”还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框架,在很多的方面存在着空白、模糊和混乱。美国新自然
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教授指出:“空白、模糊、混乱的法律是不道德的法律。”(2003.1.9《南方周末》第五版)因为它给权利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不少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并不少见的借企业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现象、包括一些“政绩工程”的产生过程等等,太多的现实状况都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就反腐而言,党内通常采用的“双规”也是受到法律界普遍质疑的一种方式,它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为什么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各地众多的“红头文件”规定的这“不准”那“不准”,至于违反之后怎么办,大都没有后续之文。这种法律上的欠缺、以党组织的行动替代或“填充”司法作为的范式,是无法成功阻击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中国的反腐之路是一个渐进的、长远的过程,不可能指望竟一役之功。但是,走政治现代化之路,在现有的“基本制度储备”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充实、完善和链接,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反腐制度体系,将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收到明显的成效。当前,既可行又有现实可能的,应是在反腐的领域里理顺党政关系,清理并补充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政府规章等),强化执法的制度要求,以法治的精神展开并推进这一工作。 理顺党政关系,就是在防范和惩治腐败过程中,严格区分党内党外党纪国法的范畴,以国家的意志实现执政党的反腐主张。 相当多的案例显示了一个常见的程式:查处腐败先由党的纪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或进行“双规”取得突破后再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虽然这样的方式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但其弊端也不容轻视。其一,这样做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任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从一开始就应当由司法部门办理;其二,纪委的办案结果,往往会对随后的司法程序产生明显的影响,不利于司法部门独立办案;其三,官官相护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纪委的办案更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在这一程序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再移交司法部门的情况也曾出现,客观上形成了一道“保护”与否的“关卡”;其四,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办理,加大了反腐的成本。此外,还出现过纪委在处理举报时,将举报信退回被举报人所在机构办理(往往落入手握重权的被举报人手中),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等等情况。所有这些,都是不利于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构建反腐制度体系的。在这里,本文绝没有低估纪委作用的意思。党的各级纪委在中国的反腐工作中的显著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笔者的建议是:理顺党政关系,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就是要作出进一步凸显纪委作用的制度安排,并依照党纪治党、国法治国的法治要求,作出治理范围的明确区分及程序、制度的刚性规范。 严格地说,党的纪委只应管辖党员和党的组织集体违犯党纪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按照党的“宪法”——党章清理及补充制定较为完整的纪律规章,并将之与国家的法律加以区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执政党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因此,党组织的规章不仅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而且不应涵盖法律的范畴或与之交叉。凡由法律规定的,党的纪律规章除可作链接性的规定外,不应再有其他的规定。以避免出现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先由党内审查再交司法处理等情况而越过法定的程序。治理范围明确区分后,党的纪律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够是党章所规定的,凡有违法嫌疑的,就应当直接由司法机关介入查处。那么,在现体制下,党的纪委除了管辖党纪监察和处治外,如何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而凸显其作用呢? 笔者曾在“合二为一”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实验型的制度设计,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与检察院合署。众所周知,中国反腐的主要力量是党的纪委、检察院和政府的监察部门。现实的状况表明,纪委和检察院在中国的反腐工作中发挥了最主要的作用。其机构的主要功能也在于此。而纪委目前与之合署的监察部(厅、局),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在执法功能存在诸多的局限,导致其在反腐过程中尚未能建构重大的权威。一般民众甚至都不知道它的存在。为进一步发挥纪委的作用并在反腐领域里依法行政,将其与检察院合署是为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合署之后,纪委除分出少数的人员专司党纪监察外,其主要力量,应具有检察官的双重身份,对于以身试法的腐败官员或其他人,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进行查处。很显然,这是以法定程序治理国家的的一种尝试,除了有效地加强党对反腐的领导之外,还能避免过去曾出现的纪委办案时可能无法面对法律的尴尬。更重要的是,这是以国家意志实现执政党主张的一种制度衔接。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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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阳明心学与封建政治——从政治文化视角对阳明心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