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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1)

2015-11-30 01:08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新中国的法律传统与共产党的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连,形成了政
新中国的法律传统与共产党的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连,形成了政法不分、互相配合的政法传统。这一传统下形成的信访制度对新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影响深远。缠讼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尚未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实务界对它的认识还停留在现象层面。这种简单的认识无法使我们将缠讼与中国封建社会中某些时代、特定地方民间“好讼之风”(注:关于封建社会民间“好讼之风”问题,可参见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陈玉心:“清代健讼外证”,赵岚译,苏亦工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区别开来;将缠讼与当今社会中受“起诉你的邻人”之鼓动的“滥讼行为”(注:关于受“起诉你的邻人”之鼓动的“滥讼行为”,可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80以下。)区别开来;将缠讼与西方社会某个历史时期的“诉讼爆炸”(注:关于西方社会的“诉讼爆炸”,可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09以下。)区别开来。 缠讼现象是特定的历史时期的特定“历史事件”,而不是古往今来的普遍法律实践,尽管它正在发生普遍的效应,尽管其中的行动者在心理层面受到了古老传统的熏陶。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缠讼,决定了我们把哪些要素和缠讼放在一起分析。把新中国政法传统中的无节制信访,而不是清代京控制度下的累讼(注:关于清朝“京控制度”下的累讼,可参见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与它放在一起分析。同时,这要求我们对这个特殊“历史事件”的分析不能采取化约主义,将它简单理解成一系列宏大要素的产物,不能把它理解成中国古老传统的产物,也不能把它简单理解成新中国政法传统的产物。毋宁说,它既是法律传统的产物,也是当下社会环境中的“事件”。因此,我们采取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方法,(注:关于这种分析方法的运用,可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1辑。)将“事件”和围绕事件、构成事件的一系列权力关系和行动策略结合起来,关注那些造成微不足道的背离,却导致了有价值事物之诞生的偶然事件,这种方法具备了福柯“权力谱系学”(注:关于福柯的“权力谱系学”方法,可参见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苏力译,李猛校,载刘小枫、倪为国选编:《尼采在西方》,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页156以下。)的某些特征。基于这种方法的考虑,本文将通过对实证调查获得的材料和文献材料的分析,将缠讼放在新中国政法传统和当代法律转型的背景中进行分析,并与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信访制度联系起来理解,揭示缠讼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消除这一现象的可能性。 1949年,共产党通过武装革命取得国家政权之后,出于国家意识形态合法化和制度合法化的需要,因势利导,建立了信访制度。并在其后的几十年内,通过种种方式塑造并最终驯服了这一制度。被驯服后的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成熟的权力技术装置,服务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然而,在这一权力技术装置内部,作为治理对象的社会个体也在积极行动,实施各种策略,攥取合法性资源,以实现自我利益。因此,信访制度为社会个体缠讼留下了制度空间。今天,当国家意欲实现法律制度转型时,转型的目标司法体制与信访制度发生了冲突,两者之间存在着悖论和巨大张力。在这种张力下,信访制度成了笼中之鸟,消除缠讼现象也任重道远。 一、缠讼问题概述 在社会调查过程中,我们很少听到诉讼中败诉方当事人说他/她服从判决,倒是经常见到这样的例子: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称法院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败诉方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声称法院判决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埋怨法官素质太低等。他们都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干预;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以启动再审程序;去检察院要求抗诉支持;去新闻单位要求曝光等。我们把这种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要求否定生效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系列行为称为缠讼。缠讼的多是败诉方当事人,但也有不满足判决结果的胜诉方当事人。缠讼日渐增多,成为了各级相关国家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注:仅1998-2002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共接待来信来访1652787件(次),受理各类申诉32735件(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2003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检察系统1998-2002年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19295件,其中立案审查8044件,提出抗诉3308件(参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靳军2003年2月1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另外笔者从调查中得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每周接待来访三十至五十人,其中续访的占近一半;常年缠讼的有近二十人。)目前,实务界已开始探讨其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分析缠讼的原因时,有人认为“一些公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及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破解缠访缠讼问题》,新华网2002年11月4日。)有人认为“现行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制度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在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次数、及理由等五个方面存在着无限制性。”(注:“让确有冤情者及时申冤让无理缠讼者停止纠缠深圳法院将改革申诉和再审制度”,载《深圳特区报》2002年10月10日。)还有人将缠讼的原因具体归结为司法不公,案件承办人工作简单,当事人曲解条文,借缠讼规避执行等。(注:吴希凤、杨标:“当事人缠诉上访为哪般”,载《法制日报》2000年6月10日。) 从社会调查所涉及的案件来看,实务界所归纳的原因有一定说服力。司法不公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它到底具有多大的普遍性,目前还无法得出确切的实证结论。在缠讼上访中,当事人经常指责法官腐败、或者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等,这种指责在大多数案件中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注:笔者调查中遇到这样一个案子:童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但没有被收监,有关部门的理由是童年纪较大,且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受害人熊某因此反复到政法委、人大、法院、政府、监狱局等部门上访,共计140余次,后来有关部门对童进行法医鉴定后,将其收监。熊某认为已被判刑的罪犯迟迟不能投进监狱是司法腐败所致,继续上访,要求赔偿“上访损失费”。这一案件的确有司法不公的嫌疑,罪犯被判刑后,需要受害人上访140多次才能重新鉴定,进行收监,这怎么说都有些蹊跷,背后是否别有原因,实在可疑。而法医鉴定后“可以收监”的结论,又加强了这种猜疑的合理性。此后,受害人要求法院等部门赔偿其“上访损失费”,这是一个起因于司法机关,具有某种合理性但又于法无据的要求,当事人日后进行更长时间的缠访缠讼几乎是可以预见的。)另外,即使当事人能从具体案件判决中感受到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等,但也无法证实政府领导以打电话、批条子等方式对审案的法官施加了压力。同一案件的几次审判中,不同法官对证据采信不一,裁判的结果也不一样,因而导致当事人缠讼或循环缠讼的现象也时常出现。(注:调查中我们接触到这样一个案子:在两家有多年业务合作关系的公司间的一起经济纠纷中,法院根据基本相同的会计师鉴定,作出了两份大相径庭的判决。按照2002年9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第8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矛盾的,可以再审。因此败诉方现在到处申诉,希望启动再审程序;而胜诉方也不甘示弱地表示要以各种方式维护已执行的既定判决的效力。) 审判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对当事人心理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办案法官对当事人不热情的态度容易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当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其有利时,当事人心理尚能平衡;一旦作出的裁判对其不利时,当事人就可能猜测办案法官有接受吃请或贿赂行为,有意偏袒对方当事人,即使法院作出的裁决正确,也难以消除这个想法。(注:加上司法界的确存在这个问题,新闻媒体也经常报道司法腐败的具体案件,这些都容易强化当事人的这种想法。)他们往往将这种猜测当作事实,纠缠法院进行改判,在目的达不到时,就层层上访缠讼。办案法官对当事人反映的意见未做细致的解释工作,加上我国法院判决书制作一般比较简单,判案理由写得并不详细,这些都容易导致当事人心中的“疙瘩”得不到解除,引起缠讼或上访。(注:调查中我们发现,某案件一审判决书的正本与副本居然不一样,正本判决依据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副本援引的却是《技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判决书上却赫然盖着“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字样;而且判决书中连当事人的身份都没有写清楚,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写成“代表人×××,负责人”。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整个判决书中没有援引一条实体法。在此缠讼案中,这两份草率的判决书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日后缠讼的“主要动力”。 当然,中国的判决书质量不高,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具体可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当事人故意借缠讼规避执行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方当事人败诉后,通过缠讼或上访可以引起法院多次审查,拖延强制履行期限,利用这个时间差赚取额外利益;(注:这种情况在专利侵权中表现最为突出,侵权而缠讼者获利也巨大。参见“专利侵权者缘何有恃无恐”,http://news.2618.com/article/2003/2003-6-19/42787.html(2003年8月11日访问)。)或者在拖延履行期限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通过领导签字批条,给法院施加影响,使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了了之。 在对缠讼及其原因的认识基础之上,全国各地的法院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采取了很多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笔者掌握的有限材料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负责受理信访、控诉、申诉等工作的机构将工作做细,落实经办人的责任,(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7月11日向省级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整个检察系统内实行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部门办理,要求首办责任部门指定首办责任人,负责办理案件。)要求经办人耐心做好疏导工作,积极与缠讼人沟通。(注:“崇文院检察长亲自解决‘两户’息诉问题”,http:///Fujian-w/news/mdrb/021202/1-16.html(2003年8月11日访问)。) 2.实行领导接待制度。199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始实行领导干部轮流接待上访群众的制度,并要求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1999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3月21日。)我们在调查中得知,湖北省某些法院也实行了类似制度。(注: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院长接待日制度》;天门市法院制定了《领导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见《天门市人民法院制度汇编》,2001年9月编印)。) 3.改变工作方式,对缠讼案件进行调解。(注: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缠讼长达8年的案件,经复查,原判正确,但考虑到“如果简单地驳回申诉,可能使本案的矛盾更加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下大气力展开调解,经耐心细致地思想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参见郭靖、王卫平:“院长亲自出马八载诉案‘拿下’”,http:///tpzx/SEP/I24c3.htm(2003年8月11日访问)。) 4.决定再审之前,实行听证制度。(注:从200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了以“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为核心的审监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2002年,海南省和湖北省高院制订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要求在案件进入再审之前,法院组织听证,以决定是否应提请再审。) 5.对“上访老户”进行清查,多个部门综合治理解决。(注:“大港区委政法委关于上访缠诉案件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总结”,http://;.cn/gb/node2/node17/node18/node3646/node3656/userobject1 ai30070.html(2003年8月11日访问)。)不久,有其它法院推行,(注:卢军:“哈道里法院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载《黑龙江日报》2002年12月4日。)武汉市两级法院最近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8.从制度上对申诉、再审进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0日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从具体案件的性质、申请再审时间、主体资格、再审法院等多个方面对再审进行了限制。2002年10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申诉和再审进行了诸多限制。(注:“让确有冤情者及时申冤让无理缠讼者停止纠缠深圳法院将改革申诉和再审制度”,载《深圳特区报》2002年10月10日。) 上述八种方法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前面六种对上访缠讼采取尽力疏通的态度,后面两种方法采取从制度上堵截的态度。笔者认为,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缠讼的压力,但无法达到彻底解决缠讼问题的目的。因为他们对缠讼的认识停留在现象层面上,对缠讼原因的探讨还没有深入到缠讼赖以产生的制度内部和法律传统,也缺乏对缠讼人的心理状况的分析。(注:在调查访问中,湖北省高院的一位法官分析缠讼的原因说:“由于我国正处在世纪之初,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关系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的交织,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和整个审判工作一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到人民法院上访和缠讼的人数日益增多。……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法律知识及目前的生活处境等诸多原因。”笔者认为这官样的话语具有很大代表性,它揭示了诸多原因,但惟独没有涉及制度和法律传统上的问题。) 当我们将缠讼放到新中国政法传统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中来理解,就会发现它与信访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缠讼与其说渊源于现代法律中的上诉制度,不如说内生于新中国的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是共产党人的创造,但这个创造并非是毫无实践基础的玄想式创造,我们可以说它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如果不理解这种实践的残酷性,不理解信访制度背后的权力斗争以及其中的技术和策略,这样的说法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中国大学排名
上层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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