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理念与村民自治的发展(1)(2)
2016-01-15 01:03
导读:二、选举的价值偏好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 综观国内外各种政治性选举制度中有关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我们又不难发现,在较高层次的代
二、选举的价值偏好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综观国内外各种政治性选举制度中有关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我们又不难发现,在较高层次的代表选举或者职务选举的候选人资格条件规定中,一般也会有诸如年龄、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例如,美国宪法中规定,移民在取得美国国籍7年以后才有资格当选众议院议员,9年之后才有资格当选参议院议员。而对于作为美国总统候选人的条件限制,还明确规定必须是年满35周岁以上的公民。从美国40多届当选为总统的人基本情况来看,他们具备以下共同的资格条件:(1)绝大多数总统具有特定的政党背景;(2)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3)有丰富的从政经验和政治能力;(4)有强大的财力支持。而我国1982宪法第七十九条对国家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规定也特别强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这似乎也是对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条件的额外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基层的选举与国家高层的选举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选举,不可以简单类比;更何况,即使是宣称实行普遍性选举的国家,在政治高层的选举中,都有必要、有可能蜕变为限制性选举。 赞成对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条件加以额外限制的人一般认为,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或者选举实施细则对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条件加以额外限制,是因为被选举权是比选举权更重要的政治权利,候选人要担任选民所赋予他们的权力,履行好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有比一般选民高的素质和能力,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当选者辜负选民的信任与委托。实际上,无论在法律上是否明确给予被选举权(候选人)附加额外的资格条件限制,这都只是体现了法律制定者的一种理想的价值偏好。党派属性、受教育程度、年龄、道德修养、能力特长等等,无不反映者政治社会人们对某中人格特质的价值取向。然而,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每一个选民都会有自己个人的价值偏好,有些是与他人相同的,有些则与他人是不同的。如何将所有选民的个人价值偏好整合为社会共同的价值偏好?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张是,社会中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公意”的作用,在“公意”的影响下,每个公民个人的意志(众意)会自觉表示服从,从而形成公认的政治权威。代议制民主理论在西方出现以后,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们主张,通过普遍的、直接的投票选举,用选票的统计结果代表多数价值,实现选举的价值偏好。 20世纪以来,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表明,在民主的选举制度建立以后,尽管统治阶级试图通过法律规定反映自己在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条件上的价值偏好,但选民的投票行为并不完全受制于法律所认可的选举价值偏好。而民主选举所反映的真实情况是,选票统计中多数选民所认同的价值偏好才是真正有效的价值偏好,尽管在事实和结果上这样的偏好同统治者在法律上所需要的价值偏好基本一致,但从实质上看,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中对选举偏好的规定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不是因为它本身具有先验性和强制性,而是因为它来自多数选民的选举偏好,也就是说,某一种特定的选举价值偏好要想成为法律,进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够事先由立法者强加给选民,而是必须经过多次选举的实践,在选举中形成多数人认可的价值偏好,然后将它上升为法律。从目前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要来看,我们一些学者和政府实际部门的领导者所提倡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对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条件的额外附加与限制恰恰是以一种先验的、居高临下的姿态强加给农民的选举价值偏好,尽管这些选举价值偏好的确具有合理性,同时的确有利于农村村民自治的顺利发展,大家的愿望与出发点也是善意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主张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就蔑视和不尊重农民的自主性,一定要农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谁、不选谁。我们应有的正确态度应当是通过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尊重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投票偏好,形成国家法律所提倡的选举价值偏好。否则,我们的行为很容易造成为民做主和代民做主。毛泽东同志生前说得好:我们共产党人要想当群众的先生,首先必须当好群众的学生。在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问题上,毛泽东的这个观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