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社会基础(2)
2016-03-18 01:04
导读:而西方政治发展历程向人们所提供的有关以社会民主推进国家民主的经验似乎可以给我们某些启示。许多人把美国的民主政治完全归功于1787年宪法,实际上
而西方政治发展历程向人们所提供的有关以社会民主推进国家民主的经验似乎可以给我们某些启示。许多人把美国的民主政治完全归功于1787年宪法,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大约在17世纪初,一些为逃避欧洲封建专制和宗教迫害的移民来到了北美,“他们早在建立政府以照顾公众需求或执行公共职能之前,就已经形成了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签订了类似《五月花号公约》的协议以保护自己,开始了自治历程。”(P75-77)而且,由于新大陆没有封建专制政治的经历,这些移民大都受过欧洲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熏陶,对自由、民主、平等观念深信不疑,以致在统一国家建立之初,他们对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都充满戒心,认为政府永远是倾向专制的,因而是个人自由的大敌,必须采取行动限制政府权力。(P28)1787年宪法及以后的运作很大程度上奠基于这种独特的政治文化。所以当托克维尔1831年到达美国时,他指出,美国是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其原因不独是由于美国公民享有一些平等的条件,还在于美国公民在各个领域中有着广泛的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而且,托克维尔经过考察,认为“美国民主制度所依赖的三权分立体系,虽然绝对是必要的,但并不足以使一个国家既享有自由、又拥有民主……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多元的、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P460-466)所以有学者认为,西方宪政民主如果没有社会自治作为基础,是不可能成功建构的,“如果说美国是因为有了宪法才保持了民主,这对我来说是本末倒置;如果说是因为这个社会基本上是民主的,宪法才保持下来,这听起来似乎不对,但实际上却正确得多。”而且,此后的美国式民主的发展,也是以不断扩展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的。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国家制度的不完善确实是民主建设的障碍,而国家制度的不完善又内在地与公民权利的不完善密切相联,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是以公民权利的过于弱小为代价的;忽视公民权利的建设而一味强调国家权力建设,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达成民主政治,还有可能使原有体系承受不了巨大压力而造成民主进程的巨大挫折。现代民主的基础就是一个高度健全的组织化或制度化的公民社会。正如达尔曾经指出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体制中是如此,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P1)所以,民主建设应该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一方面,必须改革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体制,寻求国家行为的合理方式和限度;另一方面,必须建设公民社会,培养其合法的自治能力。对此英国学者赫尔德也指出:“民主在今日要繁盛发达,就必须被重新构建为一种双向现象:一方面涉及国家权力的重塑,一方面与重构市民社会有关。”(P396)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照抄照搬西方国家,但关键的问题在于民主建设要有一个正确的操作思路与基础定位,质言之,要从现实中国的国情出发,寻找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基础。也许,我们可以从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中找到答案。
二
村民自治的出现,是中国农村70年代末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中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构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古代中国社会长期被锁定在一种中国式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中,要进行民主建设必须借助于政权之外的力量和国家的政治力量。1949年以来,虽然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但是中国的民主建设一直充满坎坷。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既能为社会认同且符合民主真义,又能获得国家支持的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而村民自治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探索,能够使政治民主化在农村先行一步,成为现阶段中国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这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走向正规。(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村内大事。(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际监督的权利和制度。民主监督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二是村务公开,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公之于众,接受监督。民主监督的实施,使村务工作更加民主化、公开化,使村民自治有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