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发展(2)
2016-04-10 01:07
导读: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方面,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非依法律不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方面,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剥夺和限制,并通过健全有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和严格执法;另一主面,公民在行使、运用民主权利时要运用法律武器,限于法定的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不能搞无政府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同时,要有共产党的领导,要有纪律,有秩序和遵守一定的程序。
从效能看,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的直接实践意义是使其在现实运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把民主同法制结合起来,既体现国家政权有效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并使人民行使民主的秩序性得以规范化,又有效地防止、制止无政府主义现象的滋生,无疑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对敌专政同法制的结合,以其严肃性、权威性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政权的社会政治经济的秩序化,正是有效地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再度发生,防止产生冤假错案的理性选择,特别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邓小平认为,要避免“文化大革命”式的悲剧在中国重演,就必须改革那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体制,使权力受到制约。建立权力制约制度,既是邓小平政治改革理论的精髓所在,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邓小平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如邓小平所言,我国过去的经济和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苏联模式”的弊病实为一种体制上的严重缺陷,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已对其存在的许多问题,提出了尖锐批评。但总的来看,则仅着眼于制度革命的层次上,而未达到体制革命的层次。指导中国第二次革命的邓小平理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则一改“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中的弊端,强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摈弃按“苏联模式”搞高度集权,忽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理论和实践,这就是一种体制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