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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2)

2016-04-14 01:06
导读:要对老百姓行使权利的渠道和方式依法加以保护。在制定选举法时,可以根据这几年选举当中所碰到的问题,所积累的一些经验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展现出来
要对老百姓行使权利的渠道和方式依法加以保护。在制定选举法时,可以根据这几年选举当中所碰到的问题,所积累的一些经验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展现出来,把一些基本的选举规则、比较好的选举程序规范下来。 
  二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这个问题涉及到最基层的权利保障、民主参与、社会稳定,涉及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发展。建立完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首要的是明确救济部门,如果按照现行民政部门负责村级组织的管理规定,就要相应的明确细化其职责,赋予民政部门更大的管理督察权力。其次是制定完善救济程序。按照程序规定逐步解决,保障村民权利救济的有序性。最后,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是依法惩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这涉及民主和法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主的外部表现实际上就是法制,它是把民主的规则法律化、规范化,法制是真正的现实民主的源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障基层民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对群众的参与热情、选举行为需要严格保护。针对选举贿赂和混乱现象,加强对选举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建议把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之内,让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有一个彻底的纠正措施。 
  四是正确定位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要减少县乡政权对村民委员会的过度干预,维护村民自治权,同时又要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关键是处理好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的关系。因此在这一基础之上,是建立一个解决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机制,这个机制是法制化的机制,它和民主、政治是紧密联系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参考文献 
  [1]刘喜堂.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北大法律信息网. 
  [2]蔡定剑.让选举列车运行在法制之轨.20O2年 9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演讲.
  [3]孙亚菲.村长换届喜忧参半[J].中国新闻周刊,20O6,(9). 
  [4]唐贤兴 .论政府能力与社会进步[J].晋阳学刊,1994,(6). 
  [5]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O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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