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论文关键词:选举 民主 权利 村委会组织法 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针对当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分析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法律基础,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这一观点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讨论研究的热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其中有两个最主要的,一个是在经济方面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另一个就是在政治方面应当能够保证公民有序的参与。从近年来城市的社会建设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看,尤其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推进的一个核心目标都是公民的有序参与。当然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内容,笔者不想展开。本文选取村委会选举的角度来讨论,它在法律中间所遭遇的一些问题,它的法律基础以及应当采取的一些解决措施。因为在研究和实践农村村民自治时,涉及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里民主选举是最核心的理念,只有民主选举做好了之后,其他的几个民主才有支撑点,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一、 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
我们国家的村落作为最基层的组织单元,在整个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种种变迁。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 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规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规则,这些规则把村这一级作为一个小的政府来对待,行政村的概念由此而来。这时行政村村长、副村长由村这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但受上一级政府的领导。
1954年宪法规定乡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区划,撤销了行政村,村长、副村长也相应取消。从 1958年到 l9B2年,是人民公社时期,下面有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但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仅仅是个劳动者生产组织单位,没有任何群众自治和管理的内容。1982年宪法把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下来,定位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但是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没有具体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 1O多年试行,1998年重新修订通过。规定了很多新的内容,一是提出了直接选举概念;二是强调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三是村民选举日之前的20天之内必须公布选民名单;四是确定了选举委员会这个独立机构的法律地位;五是规定了差额选举和直接提名的原则;六是规定了50%比例的当选原则;七是制定了秘密划票间的原则;八是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九是对罢免做了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还授权地方人大制定具体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目前。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选举时间、选举委员会的选民产生、竞争选举的方式、投票方式等等方面,制定得更为详细具体。此外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村委会选举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总之,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
四是村民选举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在现实选举中还会碰到一个问题:一个普通选民,他不能正常履行他的权利,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了,该如何处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找乡,到县,到人大或者政府机构来反映,但是处理程序和结果不明确、不具体,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实质问题很难解决。民政部门曾经按照信访案例,督促解决过一些这类问题,但也只是一种临时举措。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进一步规范选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以上提及的是村委会选举从法律上所碰到的一些棘手问题,这些问题和当前的中国稳定和社会发展是十分密切的,也是急需解决的。实际上村民自治是一个超出了关于法律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问题,它需要和中国的三农问题联系在一起,而且需要把这个问题纳入到整个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当中,重新巩固或者使农村纳入到整个和谐社会构建过程当中。但考虑到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大大推进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村委会的民主建设成为中国民主政治最大的亮点。下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还是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
一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制定统一性的全国村委会选举法,是必要的和紧迫的。虽然我国地缘辽阔,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习俗存在差异,但是基层群众的参与意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