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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

2016-05-14 01:03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社会控制,是1个社会学的概念,同时也是法律社会学中1个非常普通和

  社会控制,是1个社会学的概念,同时也是法律社会学中1个非常普通和基本的概念。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革命变革,又需要有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这种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必须要用各种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实行社会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任何社会都需要1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任何社会都有1定的社会控制。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是1种自律性的控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了国家和阶级统治这样新的社会控制机构和社会控制方式,人类社会进入了自觉的社会控制时代。但是在不同社会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国家,社会控制的具体方式和所采用的手段则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控制是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过程,如天命信仰、崇圣而形成的对圣人、圣王的权威崇拜、礼法刑政综合为治、民间法在正统法制以外功能的发挥等。本文拟就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特点作1简要描述,以有助于人们对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有1个全面概括的了解;同时,也以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控制模式提供借鉴。

  1、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当时人们过着集体生活,开始是原始群落,到了后期,基于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在当时10分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及社会组织都10分简单。与此相适应,这1时期的社会控制体系也10分简单,并且是完全出于自发形成的。在这里,管理与被管理、规定与服从、作为和不作为都反映着自然的必然要求。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控制的特点表现为,不存在专门管理社会的特殊权力机关,氏族首领是在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德高望重的长者,“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1]庞德在论及人类社会早期的社会控制时也说:“在1个不以个人为单位而以血亲集团为单位的血亲组织社会中,如果某1个血亲集团的成员伤害了另1个血亲集团的成员,就没有1个共同的上级来调整所产生的争端。而通常的结果就是血亲复仇。……大部分社会控制仍留给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体的伦理习惯和宗教组织去处理。”[2]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习惯。这些行为规范在形式上没有严格的区分,道德、日常交往习惯、禁忌和祭祀礼仪等多种规范往往混为1体,且没有权利义务的划分。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些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在开始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在象希腊城邦那样先进文明中,人们通常使用同1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城邦立法,把所有这1切被看作1个整体;我们应该说,现在我们称为法律的这1名称,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这些手段。”[3]对原始社会的这种社会控制形式恩格斯曾给予赞叹并作了描述,他说:“这种10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1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1切都是有条有理的。1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1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1切都调整好了。”[4]人类学家尹文斯(Evans Pritchar)称这种社会是“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 [5]人类学家西德尼。哈特兰(E.Sidney Hartland)也说:“原始人远非卢梭想象中的那样,是自由自在而又无拘无束的生灵。相反,他们1切都处于其所在群体的习俗的禁锢之中,这不仅反映在社会关系上,也包括在其宗教、巫术、劳作、工艺行为中,总之,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束缚在历史悠久的古老传统的锁链上。”[6]

  根据人类学家的考察,原始人对习俗的遵守是严格且是自愿的,维护原始习俗的特殊制裁规则是禁忌和命令,还有通过刺激人们的虚荣心、自尊心和自我炫耀的爱好来约束人们行为而举行的仪式。[7]但原始社会的习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残酷性。由于当时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比较严酷,因而对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个别行为,惩罚的措施也非常严厉。

  2、中国远古时期的社会控制

  1、夏朝以前5帝[8]时期的社会控制

  1般认为,以黄帝为初祖的中国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至夏朝以前的5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实行禅让制的“公天下”的“大同”时代,即天下为公的历史时期。《礼记。礼运》这样描述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社会控制的重要组织和主要控制手段——国家和法等其他社会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呢?对此中外均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学说。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等,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都有详细的论述。我国古人也多有探讨。[9]如荀子的“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说和法家的“定分止争”说等。

  儒家代表人物之1的荀子认为,人类为了生存,战胜自然,就必须“明分使群”,即组织社会,区分职业和等级。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怎样来实现“明分使群”呢?关键在于发挥“人君”的作用,依靠君主创制礼义去组织社会,治平天下。

  荀子从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以及财产和权利的再分配的角度论证了礼的起源。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度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相长,是礼之所起也。”[10]因为礼是分配物质财富的“度量分界”,荀子所说礼的起源实际上也就是法的起源。荀子还从“人性恶”的角度阐释了礼、法的另1个起源。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生来就有各种欲望,如果放纵这些欲望,人们就会你争我夺,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因此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人为的后天作用。礼义、国家和法律就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法家10分精辟地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在于“定分止争”,提出了与传统的天命神权、“法权神授”不同的起源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国家和法律,后来由于出现了“亲亲而爱私” [11]和“以强胜弱,以众暴寡” [12]的争夺混乱局面,“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13]韩非认为,国家与法律源于“禁暴”、“止乱”,为了适应“人民众而财货寡”的变化,必须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1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对立和利益的冲突。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对自己有利的社会秩序,就将原始社会有利于自己的氏族习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1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1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1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4]与国家和法产生的同时,系统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也产生了。

  2、夏、商、周时期的社会控制

  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国家的正式诞生。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模式的演化来看,在夏之前,权力交接实行的是禅让制。从夏禹开始,这种中国远古时代1直延续的“传贤不传子”的政治传统模式被打破,权力的交接则转变为世袭制,中国的家天下由此确立,并同时铸就了中国往后4千年君主统治与宗法统治合1的政治模式。这1模式既是对父权的强调,又是对君权的绝对崇拜。中国古代对父权的崇拜,用意并不在各个家庭的长幼尊卑的伦理,而在于强调对君权的绝对服从,即所谓的“事君犹事父” [15].将君权同父权结合在1起,将“国”与“家”同构,是中国文明的1大特色,也是数千年来专制主义政治最为成功的地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维护,各种社会控制手段的采用,都是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

  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1个国家形态的王朝。夏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贵族的家天下统治,除了采取崇奉神灵,神化王权之外,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实行强权统治,其措施1方面是强调暴力的功能,另1方面则是用制度化的法规规范整个社会。前者主要是军队和刑法。史籍中就有“大刑用甲兵”, [16]“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7]的记载。后者主要是礼制。夏代的礼制状况,已很难考证。孔子曾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18]尽管如此,夏代已有较为系统的礼制是可以肯定的。

  相对于夏王朝,商代国家形态的权力机构比较完善,社会的等级秩序得以确立。同时,商代是1个典型的政教合1的王朝。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军事首领,同时也是最高的宗教领袖。夏、商、西周时期意识形态领域的“天命”、“天罚”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在商代达到了顶峰。这主要是由于与夏、周两代不同,“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19]商人“尚鬼”,即商代把宗教事务看作高于1切。钱穆先生在解释汉代学者“夏尚忠,商尚鬼,周尚文”之说时,认为“商人尚鬼,则近于宗教玄想,与夏、周两族之崇重实际者迥异。”[20]为了大大小小的祭祀活动,商朝设置了多层次的宗教性的官位。见于卜辞的主要宗教事务官职有乍册、宗、祝、卜巫、史等,统称史官,掌管祭祀、贞卜和纪事。他们是神和人之间的媒介,是神权知识的掌握者,也是国家重要的执政官对国家活动具有重要影响。[21]由此可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宗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了维护政局的稳定,以巩固王权,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国家暴力机构的建设。商代是1个崇拜力量的王朝,为了以力服人,建立了1支颇具规模的军队。卜辞载:“王作3师,左、中、右。”商代加强国家暴力统治的另1表现是更加强化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建立了严酷的刑事法律制度。商王朝的统治是先罚而后赏,以严刑立国。殷商末年,“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 [22]滥施酷刑。商代的刑罚名目繁多,殷墟甲骨文中有许多反映刑罚的象形字,如捆绑、断足、割鼻、砍头、活埋、水溺、火焚等。还有监狱、枷锁等刑具的形象。

  西周统治者鉴于商朝灭亡的教训,在治国指导思想和治国方略上作了较大调整。在治国指导思想上,不在固守国君是天帝化身的神话,而是提出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和“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治国方略上,周王朝在确立周王最高权力地位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创立了严格的宗法制。在具体做法上,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3]嫡长子继承制是解决王位及诸侯国君之位的继承问题,但尚不足以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系。为了弥补这1点,周朝统治者又把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地结合在1起,以适应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统治秩序和适应封邦建国的政治需要。这样宗法制就把行政组织与家族组织紧密地结合在1起,是1种典型的家国同构模式,国是家的扩大,家是国的基础。宗法血缘与国家政治达到了高度统1,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等级系统。分封制既是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形式,是周天子的统治手段,但同时又是相对于夏商两代而言的新的社会秩序和政治模式。

  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主要工具是周礼。西周初年,著名政治家周公旦通过“制礼作乐”,建立了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原则,并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的礼治秩序。通过周公制礼,礼已经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以致于“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 [24]为了巩固姬姓的家天下的统治,保障礼治秩序的实现,周王朝还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制度。周初的刑罚制度已经很完备,制定了系统的法律条文,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和专职的司法官吏。

  3、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控制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1个社会转型时期。这1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蜂起,争霸战争纷繁频仍,打破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统1政治格局。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政治结构也渐露变革的趋势。在春秋战国几百年的乱局中,西周以降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全面破坏,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

  由于礼制已彻底崩坏,不再作为社会规范而存在,故人们的观念形态完全争脱了礼乐文化的羁绊。在政治领域,原有的社会等级被打乱,各诸侯国把自己看作是主权国家,其同周天子不在是君臣关系。由“礼乐征罚自天子出”转为“礼乐征罚自诸侯出”,甚至“自大夫出”和“陪臣执国命”。

  作为对社会变革和文化转型的反映,在意识形态领域里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夏、商、周以来形成的天命神权观念的垄断地位被打破。1些思想家、政治家都针对当时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思想与文化领域呈多元化的发展,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空前繁荣的景象。

  在战国时期,儒法两家政治主张的斗争中,法家学说取得了很大胜利。1些诸侯国出于富国强兵、成就霸业的需要,广泛接受法家思想,纷纷变法图强,掀起了变“礼治”为“法治”的变法革新运动,[25]由以礼治国转为以法治国。春秋战国时期,凡属于强大的国家几乎都同法家的思想有关,秦国更是因为法家学说而兼并6国、走向统1的。秦国的强大与商鞅变法有很大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虽然学说各异,但目标是完全1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只不过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目的的方法手段不同而已。以当时影响较大的儒家和法家为例,他们在统治方法上是对立的,儒家强调“以德服人”的“德治”、“仁政”,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强调法律的作用,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但儒家和法家在维护等级制度方面则是1致的,只是维护的方式不同。儒家以礼制维护金字塔式的宗法等级制度,而法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只有两个分层,1层是在法外的君主,1层是受法管束的全体臣民。儒家的礼制治国是“刑不上大夫”,而法家治国则是“刑不上君王”。 [26]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并不等同,它是维护专制特权的统治之术,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对此,冯友兰先生有过述评。他说:“把法家思想与法律和审判联系起来,是错误的。用现代的术语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谁若想组织人民,充当领袖,谁就会发现法家的理论与实践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处,但是有1条,就是他1定要愿意走极权主义的路线。”[27]

  在礼治秩序方面,春秋战国时期虽为礼崩乐坏,但人们在背离礼制的过程中又受制于礼制,这1点在思想领域尤为突出。在当时,出现了政治秩序方面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解体与文化秩序方面礼乐崩坏的情况,政治社会发生了混乱。先秦诸子都有志于谋求整合政治社会秩序,而各家有各家的主张,于是有了不同的重振政治社会秩序的方略。但先秦诸子在1点上是相同的,即在谋求社会秩序整合时,绝大多数都视礼为1基本方略。儒家治国化民的思想可直接以“礼治主义”概括;墨家抨击儒家繁缛之礼,却并不取消必要的礼;法家每每礼法并称,固然法重于礼,但礼也不可或缺;惟有道家的老庄,以决绝的姿态反礼,道与礼形同水火,但《庄子》里的“外篇”与“杂篇”,仍不完全废弃礼。春秋战国时期,礼仍然被尊崇,人们把礼看成来自于天甚至就是天道或宇宙秩序本身。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28]《礼记。乐记》说:“礼与天地同节”,“礼者,天地时序也”。

  另外,从当时的实际状况来看,所谓的礼崩乐坏,只不过是“诸侯、卿大夫把过去只有天子、诸侯才可以使用的礼仪照搬过来,以此突显自己的权势,除了周天子的衰微以外,其本质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礼乐制度的模式并没有在社会变迁之中被打破,礼制依然是各国维系统治的有效手段”。 [29]

  4、秦朝及西汉初期的社会控制

  1、中国第1个中央专制集权国家——秦朝的社会控制

  经过战国时期多年的兼并战争,强大的秦国在公元前221年,平定6国,1统江山,“海内为郡县,法令由1统”,实现了统1,开始了中国大1统的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时代。其大1统政治体制的构成,对此后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强化皇权,巩固中央集权统治,秦始皇建立了严格的社会控制体系。

  秦始皇所采取的许多巩固统1的政策,最重要的是统1思想的政策。秦国统16国后,丞相李斯向秦始皇上书说:“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1。……今陛下并有天下,辨白黑而定1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30]他进而建议,1切史记,除了秦史,1切“百家”思想的著作和其他文献,除了由博士官保管的,除了医药、卜筮、种树之书,都应烧掉。个人若想求学,应当“以吏为师”。 [31]秦始皇采纳了他的建议。秦国靠法家而强盛,统16国后,秦始皇不改传统,仍旧奉法家思想为治国的指导思想。正由于秦始皇崇尚法家视儒学为异端,所以才会成为暴君,导致了秦朝的迅速灭亡。

  在建立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管理体制方面,设立了3公9卿制度,推行郡县制,整编军队,车同轨、书同文、统1度量衡。秦朝虽是1个短命的王朝,但在使中国由分裂走向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统1方面功不可没。其所创立的制度,如3公9卿制、郡县制、度量衡制,大体上得以延续下来,为中华民族的制度化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在法律制度方面,秦始皇全面推行以法为治,统1法律,实行强硬的统治,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建立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早在商鞅变法的时候,商鞅就根据李悝的《法经》,制定出更为系统和严酷的《秦律》。秦始皇统16国以后,又对秦律作了进1步的修改,使之作为治国的根本大法。《秦律》早已佚失,史书中虽有0星的记载,但都是片鳞只爪。20世纪70年代,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1千多支竹简,内容多为秦代的法律及文书。从这批秦简可以看出,《秦律》非常严酷,1如后人所云:“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32]

  整个秦王朝从灭6国定天下,到最后灭亡,前后只有105年时间,是1个很短命的王朝。究其迅速灭亡的原因,1是统治的残暴。秦始皇专任刑罚,专任狱吏,对臣下严厉“督责”,统治极为暴虐。2是秦始皇重法而抑儒,直接导致整个社会价值领域处于真空状态,最终导致亡国,司马迁对此有过评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1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1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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