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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公共资源审计理论分析(2)

2013-09-28 01:11
导读:(三)资源: 和谐构建的必然趋势公共资源审计是为了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持续发展,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企事业公共资

  (三)资源:和谐构建的必然趋势公共资源审计是为了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持续发展,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企事业公共资源、利用和开发所进行的效益、效率、效果等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工作。公共资源审计应包括用于各种公共资源保护,提高资源的再生性、利用率等专项资金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公共资源的政策合理性、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一方面通过专项资源保护资金审计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同时予以审计处理权进行纠正;另一方面政府政策,尤其是公共资源的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真实、公允的分析资料,公共资源审计可以满足这种需要。如前所述,公共资源的稀缺性、消费的非排他性以及消费的竞争性使得存在“公地悲剧”。资源枯竭、水污染、沙漠化、荒漠化、海洋渔业过度捕捞等,公共资源过度开发,恶化,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进而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所有这些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进行管理公共资源,制定公共资源的政策。但由于以下原因存在政府失灵。按照利益集体理论,政府在管理公共资源时,政府的政策特别是公共资源的政策是各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强势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游说行贿等寻租活动使政府的公共资源管理、使用的政策损害公众利益而有利于小集团的利益。利益集团规模越小,其成员就越有积极性采取某种手段去影响政府的管制。弱势集团由于各方面的限制特别是弱势群体普遍搭便车的,难以对政府的公共资源的政策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按照制度,政府官员也是“经济理性人”,在某些约束条件下(如再次当选)最大化其利益(权利、地位、选票等)的自利的竞争者,其行为不一定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甚至会进行创租活动。所谓政治创造,是指官员以对某些利益集团有利的经济政策为诱饵,引诱这些集团为经济管制政策的通过,向官员们进行利益行贿。从代理理论讲,作为受托经营管理公共资源的政府,必须有独立、客观、公正的机构对其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才有可能防止受托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标准》明确规定:无论作出何种安排,最高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和促进公共责任。而且立法机构也需要审计检查机关提供公允的信息,如果立法机关失去公共资源审计对公共资源立法信息的保证,那么立法机关也就会失去对社会公共资源主导权,公共资源的管理、开发政策就很难保证符合广大民众的利益。鉴于此,必须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的活动和各项政策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估,以使公共资源利用和开发等符合公共利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构建和谐社会。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公共资源审计:我国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人们对公共资源审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同许多人认为我国土地广阔、资源丰富,但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少,利用率低且结构不均衡。再加之我国公共资源审计起步比较晚。审计署自1998年设立与资源保护审计司,才开始以环境保护为主要 内容的审计,如生态建设资金审计,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而对公共资源审计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条文,只是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计中涉及到一些公共资源污染方面。在审计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公共资源审计的法律法规缺乏依据。我国先后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公共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也只是规定国家为保护资源避免受污染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其也只是规定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计,而对公共资源管理,使用效率、效益、效果审计,特别是公共资源管理、使用政策的合理性、效果方面的审计的法律条文缺乏,从而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可依,难以发表意见。二是审计体制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审计采用型的审计体制,在中央一级是由审计总署,地方一级是由地方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署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审计关系来讲,审计人与被审计单位必须独立,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审计人才有可能对被审计单位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众的鉴证和评价。而我国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领导,并对本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领导的下属部门的、方面等进行审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较差,其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以及审计意见的表达难免会受到当局政府的制约和影响。三是审计对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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