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2)
2013-10-12 01:02
导读:3、滥权失控 的目的是规范财经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党和国家赋予审计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但有的审计人员不珍惜这种权力,乱用权力,甚至假公济私、
3、滥权失控
的目的是规范财经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党和国家赋予审计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但有的审计人员不珍惜这种权力,乱用权力,甚至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枉法裁量,以及不廉洁的动机,使法规的执行大打折扣,造成监督行为不规范,失去监督作用。
4、审计人员素质难以胜任审计处理处罚工作
现代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应是“复合型”人才,既要精通审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应用,了解其他行业专业常识。但是,少数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老化,存在“吃老本”现象,对现行会计业务、审计法规等学习掌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强,在审计事务中未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和审计纪律,凭老经验、旧办法实施审计工作;专业判断能力不高,对一些问题不做深入审查分析,似是而非;运用法规不当,处理、处罚裁量随意性大等;服务意识不强,官僚作风,“钦差大臣”习气,只注重查问题,不注重为被审计单位服务,与被审计单位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对立抵触现象。由此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多大的权威性,被审计单位难以信服。
5、手段单一,取证不充分
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法》赋予的取证权时,对不履行提供有关情况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缺乏相应强制性措施。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疑点需要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和部门时,对方若不配合,审计机关无强制性手段,往往贻误最佳取证时机,甚至造成审计中断,对有关事项无法查深查透,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既不属于政府审计范围,又无其他法定手段,取证难度更大,从而加重,降低。
6、处理、处罚的收缴方式存在缺陷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审计机关建立初期为了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促使审计工作尽快步入正轨,不少审计机关设立了审计收缴过渡专户,处理、处罚收缴款都收到过渡户中。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审计工作已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实行处理、处罚与收缴分离,取消审计收缴过渡专户,已势在必行,这对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加之,目前审计专户的中存在着有的审计专户已成了地方政府、政府领导的小金库,成为没有纳入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户,有的甚至挪用审计专户的库款等。如果长久下去将会影响审计机关的形象,审计处罚与审计收缴相分离对审计事业的发展应该说是件好事。另外,《处罚法》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机关分离。同时还规定,除依照本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审计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处理是责成限期缴纳、退还、纠正,所以采用审计收缴到审计过渡专户的做法应该说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所以,尽快改进审计处理、处罚的收缴方式,理顺收缴渠道已势在必行,也是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的客观要求。
三、改进建议
1、改革现行审计,提高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业内人士推崇的是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目前世界的主流,其独立性最强,随着国家立法机构的强大,对政府行政部门的控制能力逐步加强,审计在国家活动中受到高度重视,但建立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有强有力的立法机构,否则国家审计很难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法治”的法制,全面实行“立法型”管理体制的条件尚不够成熟,可采取逐步过渡的策略,待条件成熟之后逐步过渡为“立法型”管理模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严格依法处理各项具体业务
法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财经法规可以做到符合客观规律,可以向社会提供客观公正行为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就是要通过审计评价其行为是否合法,对不合法的行为进行强行制止并给预处理处罚。这就要求审计处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查明真像,查清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标尺。同时要将依法处理与客观公正有机地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