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会计制度比较(1)(4)
2015-06-04 02:33
导读:受商法的会计规定,1963年设计出了“股份制企业借贷对照表及损益计算书的有关规则”(计算书类规则),1982年又经修订并变更名称为“股份制企业的借
受商法的会计规定,1963年设计出了“股份制企业借贷对照表及损益计算书的有关规则”(计算书类规则),1982年又经修订并变更名称为“股份制企业的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营业报告书及附属明细书的有关规则”。计算书类规则确定了计算书类作成的形式,商法评价等有关实体规定补充说明机能。这个按规定作成的计算书类(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营业报告书、利益分配方案、附属明细书)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和审查部门的审查(指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负债总额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的计算书类,必须由法定的审查官的审查,这个审查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会计师和审查部门的成员)。然后,这些计算书类经过审计证明后,决算日后3个月以内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上提出,要得到董事会的承认。
3.证券交易法。 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的“证券法”(1933年)和“证券交易法”(1934年)为母法,于1948年制定的。这是以一般投资者的保护为目的加上有价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规制,保障有价证券发行、流通的公正、顺利而制定的。
证券交易法的规制,分为有价证券的发行市场规制和流通市场的规制。发行市场的主要规制是发行价额和卖出价额的总额为5亿日元以上的有价证券的募集和发行的企业,必须要作成“有价证券申报书”报财政部部长(大藏大臣)和证券交易所等,还要作成“
计划书”提出。流通市场的规制包括“有价证券报告书”和“半期报告书”作成提交。证券交易法与会计有关的第193条规定“根据这个法律提出的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以及其他的与财务计算有关的书类,必须按照财政部部长承认的一般的公正妥当的财政部规定的用语、式样及填报方法来填报”。受这个规定的制约,1950年“财务诸表的用语、式样及作成与法的有关规则”(财务诸表规则)由财政部令规定下来。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关于新会计准则的思考
建设我国会计准则的创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