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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实质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

2015-09-07 01:01
导读:审计论文毕业论文,从业务实质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的代销行为,代销方提供的其
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的代销行为,代销方提供的其实就是一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就是劳务费用,虽然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这种流入和实质上的销售是有区别的.实质上的销售是将销售收入和相应的销售成本配比的,而这种行为是所取得收入不是销售所得,而是劳务行为的一种报酬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和委托方进行结算的款项是全部的销售收入,因此在销售代销商品完成时,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而是将相应款项作为对委托方的负债.至于手续费收入从其中扣除只是为了避免来回转账的麻烦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都要交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实务中的界定 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销售货物,这种行为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没有直接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流入企业,而是以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形式流入企业;另一种是视同销售行为使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企业内转变资产的存在形式或者其转移出企业并不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会计实务中,哪些视同销售应该像一般销售一样确认为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哪些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按其成本进行转账处理?应分析这些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然后据其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其中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是不是产生经济利益亦即会不会导致企业收入的增加是分析其业务实质的关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界定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并没有被限定为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既然是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当然这种流入应该是从企业外部流入的,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而企业内部资产存在形式的改变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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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和一般销售行为基本相同,很明显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同的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与受托方时,双方只是按协议规定进行了货物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经济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其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委托方才能确认为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的代销费用根据委托代销协议的约定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另一种是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第一种方式下,代销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就和销售自有的货物一样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其中和委托方约定的结算价格就是企业取得此收入的成本,而实际的销售价格就是这项业务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量.所以应该在销售完成后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另一种结算方式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三)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这种销售行为明显属异地销售,其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的核算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行统一核算的异地不同机构的委托、受托关系;后者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其核算上的共同点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以实现销售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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