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赁》准则的最新修订看我国会计准则的国(2)
2015-09-07 01:01
导读:3.租赁类型判断标准的变化 新旧准则都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且都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实质上转移了
3.租赁类型判断标准的变化
新旧准则都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且都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但关于认定融资租赁的第四条具体标准,新准则修订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在旧准则下上述现值是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的。此外,新准则应用指南还给出了认定为经营租赁的通常情况,即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4.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1)在确定租赁开始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旧准则规定取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而新准则规定取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此外,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旧准则允许承租人采用简化的做法,即在租赁开始日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而新准则取消了这一例外原则。
(2)对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旧准则要求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要求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3)对于租赁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旧准则允许企业在实际利率法、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之间选择,而新准则明确规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并且对不同情况下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提供了详细的指南。
(4)对于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旧准则未就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作出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一般作为非流动负债列示;而新准则明确要求将其区分为长期负债(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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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1)在租赁开始日,旧准则规定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而新准则下初始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
(2)对于出租人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旧准则要求确认为当期费用,而新准则要求计入租赁开始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3)由于新准则下计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时,采用的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为此,新准则规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租赁期内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旧准则允许企业在实际利率法、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之间选择,而新准则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
(5)旧准则规定,当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未当期收入。新准则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6)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一方面旧准则要求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新准则无此要求;另一方面,新准则明确要求作为长期债权列示,而旧准则未作规定。
6.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的变化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情形,新旧准则都要求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但在具体摊销方式上,新准则以“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取代了旧准则“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的表述,显得更为全面。此外,新准则还补充了一条规定,即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即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在高校财务会计中的应用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