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委派制的研究(1)(2)
2015-09-10 01:15
导读:(二)国有企业委派制 1.委派财务总监形式 委派财务总监形式是指由财政或国资办委派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国有股东代表人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独立
(二)国有企业委派制
1.委派财务总监形式
委派财务总监形式是指由财政或国资办委派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国有股东代表人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权,承担监督国有资产投资、营运的职责,并负责审核会计报表,实行对重大财务活动必须经财务总监会签制度的会计委派形式。财务总监人选一般由财政部门选拔、招聘并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
培训。
2.委派独立监事的形式
委派监事的形式是指由财政或国资办从社会贤达中选派有一定领导和监督能力的人到股份公司担任监事,专事监督重大财务活动。
3.委派主办会计形式
委派主办会计形式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通过选拔、招聘,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派遣财会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在这种形式下,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大多是实行谁用人,谁承担的原则,会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和保护,也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与现行法规的矛盾
会计理论界有人认为:会计委派制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有抵触,他们认为:
1.与现行《会计法》的要求不符,现行会计法要求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企业负责人任免,会计委派制实行由政府暨财政部门选派,存在名称不同,选派的人不同,影响了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另外,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如果同时存在,会存在多头指挥,从而影响工作效率。
2.与现行的《工业企业法》相悖,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三师一长制,即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厂长(总经理),企业的会计负责人对企业法人负责,由企业的总负责人委派。但现在委派制是由企业外部的政府部门选派,削弱了厂长的职权。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与现行的《公司法》相矛盾,合同法规定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现在由政府部门委派,剥夺了董事会的权力与公司法不符。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把握会计改革方向,稳步实施新会计准则
浅谈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