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资金审计的重要意义、要素和环节(2)
2016-03-06 01:02
导读:一是慈善资金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受赠财产的
一是慈善资金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治理情况,接受监视。必要时,政府有关部分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受赠人应当公然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分治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治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视。慈善资金审计就有了法律依据。第三,审计署1996年12月13日颁布、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也为慈善资金审计提供了实施的细则;第四,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4年8月18日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在慈善资金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题目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二是慈善资金审计实施的主体。
慈善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理应接受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监视和审计。对于慈善资金审计,目前我国实施的是以政府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审计体系,其中,国家审计监视应占主导地位。审计机关可以每年对慈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公正可信的年度报告;也可以隔几年对慈善资金的治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就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活动的绩效等调查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此外,在目前慈善组织大量发展的情况下,政府还可以委托一些有资质、公信度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慈善资金运营情况的审计,并出具公正可信的审计报告。
三是慈善资金审计选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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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审计的对象是慈善资金的筹集治理使用情况,而审计的客体就是接收捐赠款物的社会公益团体、各级民政部分和其它政府部分。主要是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慈善机构,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妇女发展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一些专门的社会公益团体,还有一些是受当地政府委托,代为治理当地某些慈善资金的政府机关部分,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是和慈善资金相关的单位,都是审计的客体。
四是慈善资金审计采用的形式。
对慈善机构及其慈善资金的审计一般采取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形式。日常审计主要以审计调查为主,注重了解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和慈善工作的环境,分析慈善资金使用的效益,反映慈善资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和对策,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献计献策。日常审计要灵活运用各种审计调查方法。例如,对于慈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就需要审计职员深进第一线,对接受慈善捐赠的对象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方法以了解捐赠项目实施的效果,而对慈善资产的投资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就需要采用现场盘点或延伸核查被投资单位等方法。
专项审计又称突发审计,即对专项的慈善资金进行审计。例如,对印度洋海啸捐赠资金、抗击非典专项捐赠资金、汶川地震捐赠资金等进行的审计,主要是对专项捐赠是否专款专用进行审计。对于专项性的突发审计,主要以救灾资金的跟踪审计为主,实时监视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救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核,审计方法主要以核查、监盘为主,以账单核对相结合、账实核对相结合、内部资料检查与延伸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对救灾资金的全过程进行审计。
五是慈善资金审计的内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慈善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支付审批、票据凭证、账目等进行审计。一般要事先确定审计范围,即被审计对象执行慈善政策及有关法规情况;慈善资金的分割、计提情况、会计账目及原始凭证;慈善资助计划、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银行存款收支治理情况及账务处理;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其它与慈善资金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活动及经济效益;从事资金治理使用职员的违纪、违法、违章行为。三、关键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