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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2)

2016-06-14 01:01
导读:(二)契约理论的基天职析框架 现代契约理论从完全契约这一概念所假设的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的概念,并在
  (二)契约理论的基天职析框架  现代契约理论从完全契约这一概念所假设的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出对激励契约与最优契约的讨论。  新古典契约理论对完全契约这一概念作了详尽的分析。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确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这使得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题目。  那么,激励契约的设计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委托人需要在契约中设定一种条款,采用一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中,委托人必须想法引导代理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以降低代理本钱。题目是:在现代契约中,所设计出的激励契约有没有可能达到最优水平?  现代契约理论以为:在放松了阿罗—德布鲁范式假设条件下仍存在一种在现实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契约,通常这不是帕累托最优契约,而是一种次优(即现实中最优)的契约。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分担风险。  2 能够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信息。也就是说,委托人需要利用必要的手段观察把握尽量多的信息,在无法观察的情况下,代理人隐躲行动和知识时,要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贝叶斯统计推断来构造一个概率分布,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契约。  3 设计机制时,其报酬结构要因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委托人和代理人对未能解决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避免风险的程度要十分敏感(Wilson,R.1969,Ross,S.1973)。这意味着,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委托—代理人之间的最优(或者是次优)契约关系是可能得到的。  二、契约经济学与审计制度建设  审计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必然要受到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的。从本质上讲,审计制度是一种独立经济控制(DavidFlint1988,张立民1994),同时也是一种契约安排,是审计关系相关各方权利、责任、利益及基本行为规范的约定。因此,契约经济学可以成为审计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  (一)遵循契约同等原则,注重审计的独立性  现代契约理论夸大,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关系的一种约定。同等与人的自由意志是契约的两项基本原则。从宏观上讲,现行市场经济,现代***政治体制,现代治理制度均(至少在形式上)体现了这两项原则;从微观上看,在因将资源委托他人保管使用或将决策权授予他人而形成的各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责利的界定均得到相互认可。在形式上,审计的职责是对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其保管和使用经济资源或决策权的状况进行检查与报告,是代表委托人利益的。从实质上看,审计只有保持客观公正,才有可能被委托—代理相关各方所接受,才有可能对契约的形成、履行与不断完善起到独立控制与保障作用。因此,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对于切实发挥审计的功能至关重要。  依据“受托经济责任论”,只讲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服从关系,不讲相互的同等关系,审计是代表委托人利益的,审计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只需要独立于被审计人(代理人)。在这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简单明了的。这种理论可以解释市场经济不发达,政府和企业实行集权的、等级分明的治理体制的社会中的审计制度,但对于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却有些无能为力。例如,在国有企业的审计中,审计的对象是在国有资源分配与使用中形成的委托—代理链,在资源的所有者—全体公民与资源的实际使用者之间,存在着层层的中间代理(政府,国有资产治理局,控股公司,等等)关系。从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制度设计必须保证审计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而不仅仅是独立于具体的被审计人。  再例如,在审计中,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人通常为全体股东,传统的观念是将他们视为利益一致的整体,事实证实,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也存在着利益矛盾。特别是在“一股独大”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审计制度的设计就无法从“受托责任论”中找到依据,必须依据这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从制衡与控制的要求出发,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如:审计委员会制度)。  另外,内部审计外部化,社会审计对政府审计参与程度的不断进步,都可以从契约关系的变化中找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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