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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思考(2)

2016-06-21 01:02
导读:这样一来,三种不同的审计制度就有了各自的法律法规子系统。如政府审计方面,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审计法》→政府审计准


  这样一来,三种不同的审计制度就有了各自的法律法规子系统。如政府审计方面,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审计法》→政府审计准则(按2000年审计署第一号令的规定它包括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和单项性法规;在内部审计方面,则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三个层次)和行业规定;在民间审计方面,则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三个层次)和行业规定。很显然在三个子系统中《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三个子系统共有的法律,这样,三种不同的审计制度既有第三、四两个层次各自的法制体系又共同受第一、二两个层次的法律制约,从而组成了规范我国各项审计工作完整的法制体系。

  根据上面这个(理想)框架联系目前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按照上面的设想,我们主张我国审计法制体系中应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且将其定位为我国审计工作的“总”法律即母法。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题目:第一,是否需要这样一个“总”法律?第二,假如需要,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第一个题目,我们以为是需要的。但是学术界几年前有一种看法,他们以为在国外,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是三种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审计制度,不存在包括这三种审计制度的“大”审计体系。我们以为,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既然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审计,它们就共同组成一个大系统,三种审计制度只不过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已。假如这个观点成立的话,制定一部能统驭《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三部法律的母法则还是必要的。当然,假如从减少法律的层次出发,也可以不制定这个母法,而直接制定《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这样更能说明我国审计法制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关于第二个题目——这部母法的主要内容。既然它是统驭三种审计制度的母法,其主要内容可考虑包括:总则部分,说明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审计职员的职业操守等;政府审计部分;民间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建议不再使用社会审计的提法)部分;内部审计部分;法律责任及附则。由于它是母法,有关规定应该原则一些、超前一些,重在规定三种审计制度的审计目标、范围和主要内容,而职责、权限方面的内容可留在下位法《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中规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关于《政府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

  《政府审计法》是专门规范政府审计工作的。英国议会在1983年通过的《国家审计法案》和美国1921年通过的《预算和法案》都是政府审计法。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假如删除有关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条款,并对其进行修改,就成为我国的《政府审计法》。该法中主要规定政府审计的目标、对象、范围、审计体制和管辖权、国家审计机关及其职员的职责和权限、法律责任等。在《政府审计法》下,要尽快完善现有的国家审计准则。从1995年起我国开始制定国家审计准则(1996年执行的38个规范中有7个准则),后来2000年修改过一次,但是八年来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断断续续,进展缓慢,不仅财务审计准则不成体系、很不完善,而绩效审计准则尚无“零”的突破。因此必须加快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3、关于《内部审计法》

  我国尚无内部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的适用法律,最权威的是现行《审计法》中第二十九条不到100字的规定。此外,2003年审计署重新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一个部分规章,它算是规范我国内部审计工作最完整的法规了。然而,拥有8万个内部审计机构、近30万从业职员的我国,仅仅依靠《审计法》中一条的规定和法律层次不算很高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不能有效地解决内部审计中复杂的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资料显示,早在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要求各级政府内部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财务审计的法令,并规定了审计总署对各级政府部分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关系;1977年美国政府法律又规定,每个公司、都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1992年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内部审计法。鉴戒国外的这些经验,我国完全应该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内部审计法》来取代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该法的内容可以2003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基础,加以修改和补充而成,主要是补充上市公司必须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内容,此外,内部审计机构和职员的法律责任也应该再具体具体一些,例如,应规定已经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会计资料,若外部审计(注册会计师或政府审计)审查后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等欺骗公众的虚假陈述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也应与财务负责人一样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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