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健全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思考

2016-06-21 01:02
导读:审计论文毕业论文,健全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思考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审计法制是规范审计工
审计法制是规范审计工作的有关、法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行业规章制度)的总称。它包括规范审计主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审计客体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经过2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审计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它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审计法》为母法并辅之以《注册师法》、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以《会计法》、《税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和会计准则(制度)等为主要审计依据的法制体系。其中,《宪法》(有关条文)、《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都是规范审计主体的,其他法律法规都是规范审计客体的。本文讨论的审计法制主要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审计署制定(或团体如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和法规或制度。

  审计法制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境

  审计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也因受托经济责任的而发展。但是的经验表明,在其发展过程中,它发展速度的快慢、独立性的强弱、制衡作用的大小、职责权利的履行、权威性的高低以及运行效率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却取决于法律的推动和法制环境的好坏。例如,在英国,假如没有1215年封建领主强迫英王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文件和1669年颁布的以限制王权、保障议会权力的宪法——《权利法案》,就难以产生立法型审计模式;又如法国,假如没有1256年法国国王颁布的“伟***令”,就不会有各城市市长和政府官员在每年11月10日携带城市收支账目来到巴黎“自觉”接受审计(这正是“伟***令”的要求);再如我国,假如没有1982年《宪法》中关于国家建立审计监视制度的规定,审计署和各地审计机关也不可能在1983年陆续建立;假如没有中心两办1999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也不会有现在这样广泛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任何国家的审计工作(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都直接受制于各国的法制环境,完善和良好的审计法制是有序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审计法制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基本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化”是今后五年我国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之一。从来看,我们离法制化的要求还很远。我们理解,所谓审计工作法制化就是全部审计工作包括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都有法有规可依,三种审计制度既有各自成体系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又有相互联系和协调的纽带,使它们成为严密的法制系统。建立了这样的法制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审计的监视和制约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应该指出的是,在法律环境中,审计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它规定着一国的审计体制、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职责和权限以及审计的法律责任等,这些内容又直接审计的监视和制衡作用的发挥。

  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初步框架

  所谓法制化,简单来说,就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或制度组成的规范某一事物运作的法制体系,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由若干层次组成的系统。根据这个概念,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初步框架应该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母法、以《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为骨干(子法)、以政府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为行业操纵规章的系统。很显然,在这个系统中,《宪法》处于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处于第二层次,《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并列为第三层次,政府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为第四层次。各层次之间是顺次制约的关系。前三个层次的法律应该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稳定性,不宜经常修改,后一个层次即第四层次的“准则”则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需要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我国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部分规章,即平时称为单项性法规的规章,例如审计署或国家有关部分平时发布的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如《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心两办发布的《领导干部(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等红头文件。总的看,这些单项性法规是为了解决某一具体或特殊题目而制定的规定,它们之间不具有系统性和连贯性,与上述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们也是审计法制体系的一部分,而不能将其排除在外,我们以为可以将它们列为与第四个层次平行的法规。
上一篇:现代审计与审计现代化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