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审计公告制度的思考(2)
2016-07-17 01:00
导读: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公道猜测,以判定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公道猜测,以判定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题目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正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题目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假如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进步熟悉,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
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然,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很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然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尽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缺。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然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很多领域的公然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固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题目,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田旭.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研究回顾与展看[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92-93.
[2]刘瑞彬.谈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布[J]. ,1995,(5):6-7.
[3]杨肃昌.中国现行审计制度的两点缺陷[J].经济月刊,2003,(10):63.
[4]廖洪,王芳.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 (11) : 26-28.
[5]张龙平.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分析与改进[J].湖北审计,2003,(8):24-25.
[6]黎四龙.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6,(1):143-144.
[7]文清.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J]. ,2003,(10):35-36.
[8]审办发[2002]8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S].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S].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