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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发展趋势(2)

2016-07-26 01:01
导读:二、通用专业知识与专用专业知识:对竞业自由的必要限制 知识在制度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在划分市场与疆界时的作用与,二是知
 二、通用专业知识与专用专业知识:对竞业自由的必要限制  知识在制度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在划分市场与疆界时的作用与,二是知识如何决定企业组织形式。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第二方面。企业与市场都可以被看作是知识的集合,如哈罗德·德姆塞茨(1992)所述:“我们通常还是把各种行业以及其中的企业,看作各种专业知识的大仓库,以及使这些知识与生产相结合所必须的那些生产条件的大仓库。”但是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于“知识”、以及它的子概念“一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定义还不够明确和完善,学者对知识的看法也不一致。实际上制度经济学没有对知识作出定义,只是沿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知识的概念,但是制度经济学却试图对知识做出如“一般知识”与“专业知识”、“共同知识”与“专有知识”等各种划分。在威廉姆森(1971)看来,专有知识是一种建立在培训和经验基础之上的难以言喻的,不能形成文字的、不能传授的个人诀窍。威廉姆森的这种类似于佛教的“觉悟”或者武术中“功夫式”的“专有知识”概念最好应称之为“专有经验”或者“专有诀窍”。HolgerBonus(1985)从知识在任务执行过程(产品生产、销售达成、专业性服务提供等)是否可以与核心业务相分离的角度提出了“核心性专有知识”和“边沿性专有知识”的概念,以为那些可以与核心业务相分离的是边沿性专有知识,而那些不可与核心业务相分离的是核心性专有知识。并且举出了保险公司的销售职员保单销售业务和银行工作职员进行信贷评估两个例子来进行说明,他以为“保险代理人他的专有知识于一个过程(出售保单),而这个过程与他出售的产品(保险公司的保险险别)可分离。保险公司已在代理人倾销保单之前就完成了对资本积累费率与规则体系的制定,代理人的活动对这个体系并没有贡献什么”。反之,“银行官员所处的位置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极不一样,他注进其专有知识的过程与银行产品无法分离。他的工作是评价客户的资信,决定做出多大让步以获得业务”。  这里,我们从一个新视角对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予以。首先应该把知识区分为“一般知识”与“专业知识”,这种区分类似于威廉姆森关于“共同知识”与“专有知识”的区分。其次,根据专业知识的不同应用范围把专业知识区分为通用专业知识和专用专业知识,也就是说不同的专业知识表现出不同的应用范围,有的表现为通用性,例如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几乎可以应用于任何组织、任何行业、任何类型的企业;有的表现为专用性,例如如何制造冰淇淋的知识只能适用于少数几个生产冰淇淋的企业,对生产技术、操纵程序、对生产线的了解更可能只适用于某几种甚至某一种产品,而不适用于所有的产品线。  我们的观点是通用专业知识更轻易导致合伙制,专用专业知识更轻易导向有限责任制。为什么呢?由于通用专业知识合伙制必要地抑制了合伙人的竞业自由从而保护了特定的企业。通用专业知识的拥有者由于其专业知识的通用性有着广阔的择业空间,他们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从事他们的职业,他们可以在众多的企业中选择他们的就业机会;而相形之下,专用专业知识拥有者的选择空间十分有限。也就是说,通用专业知识与专用专业知知趣比有更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当地抑制通用专业知识的机会主义,为了保护通用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和雇主,必然要求必要的投资冻结和限制竞业自由的机制;否则,作为通用专业知识拥有者的雇员流失将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在一个由通用专业知识和专用专业知识构成的企业里,通用专业知识的含量越高,对投资冻结和竞业自由限制的机制需求就越高。  假如将此处的分析框架应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可以轻易地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更应采用合伙制,而不是有限公司制。原因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知识仓库里,通用专业知识的比例占压倒性上风。不单如此,合格的单个审计职员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部分审计业务而言是自足的,不需要依靠他人就可以独立完成这部分审计业务,业务性质对通用专业知识的需求恰当地界定了“所有权界限”(德姆塞茨,1992)。作为“人合”的合伙制企业,与作为“资合”的有限公司制企业相比,明确地显示了知识在合伙中的权重,而这些知识的通用性则要求降低知识拥有者——合伙人的机会主义倾向,这就要求在他们的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存在必要的投资冻结机制,合伙形式通过限制竞业自由而达到这一点。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则可以投资于相互竞争的企业,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他们投资于“行业”,而在行业内的分散投资甚至可能成为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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