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效用观下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框架(2)
2017-02-10 01:04
导读:三、把握绩效的真正内涵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绩效。有关绩效的含义,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论。Bernadin(1995)以为:
三、把握绩效的真正内涵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绩效。有关绩效的含义,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论。Bernadin(1995)以为:绩效应该定义为工作的结果,由于这些工作结果与组织的战略目标、顾客满足感及所投资金的关系最为密切。治理业绩是审计职员在治理审计报告中要说明的,同时,审计职员应以审查结果为基础来评价治理业绩(Secoy,1971)。二是行为论。1993年,Campbell提出:“绩效是行为的同义词。它是人们实际的行为表现并能观察到。就定义而言,它只包括与组织目标有关的行动或行为,能够用个人的熟练程度(即贡献水平)来定等级(丈量)。绩效是组织雇人来做并需做好的事情。绩效不是行为后果或结果,而是行为本身……绩效由个体控制下的与目标相关的行为组成,不论这些行为是认知的、生理的、心智活动的或人际的”(Williams,1998)。三是综合论。Brumbrach(1988)以为:绩效指行为和结果。行为由从事工作的人表现出来,将工作任务付诸实施。(行为)不仅仅是结果的工具,行为本身也是结果,是为完成工作任务所付出的脑力和体力的结果,并且能与结果分开进行判定(ArmstrongandBaron,1998)。 对绩效含义的理解决定了政府绩效审计的重心。结果论的支持者夸大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结果的重要性,其政府绩效审计以效果性审计为主。例如,巴基斯坦审计长公署绩效审计局以为,经济性和效任性题目已经包括在传统的审计中,而效果性则是关系到绩效审计的本质内容。开展绩效审计不应片面地寻求最大的经济性和效任性,应尽可能地侧重衡量效果性。再如,日本检查院以为,从有效使用政府资金这一审计目标来说,效果性审计更有效,因此,日本的绩效审计已由过往着重于合规性、经济性审计逐渐转移到效果性审计方面。支持行为论的学者以为绩效是行为,应该与结果区分开,由于结果会受系统因素的影响(Campbell,1990)。过份关注结果会导致忽视重要的过程和人际因素,不适当地夸大结果可能会在工作要求上误导员工。因此,ChurchillandCyert(1933)提出:应将绩效审计的重点放在产生治理业绩的上,而不是结果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政府绩效审计主要进行经济性和效任性审计,通过对产生治理业绩的方法进行审计来对被审对象的总体绩效做出判定。德国经济效益审计遵循经济性原则,即最大原则和最小原则,也就是以最少的资金投进取得预定的效果或以一定的资金投进求得最佳效果。综合论的支持者以为,绩效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结果。所以,绩效审计的重点应放在“业绩成果和方法”上(Burton,1968)。英国政府绩效审计是典型的综合审计,它对政府部分及其所属单位使用公共资金的经济性、效任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评价。 实在,绩效并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结果或者行为,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三个特征即经济、效率和效果。公共题目专家A·Premchand在其《公共支出治理》一书中指出:“绩效包含了效率,它还包括物品的质量或服务的水平以及机构所做贡献的质量……它已经成为一个短语,包含了节约、效率和效益”(吕文基、王会金、孔金华,2004)。但是,具体到某个项目,绩效的三个特征则有主次之分。绩效是一***架构,度量的因素不同,其结果也会不同(BatesandHolton1995;ArmstrongandBaron,1998)。审计职员在执行政府绩效审计时,只有正确地把握绩效的真正内涵,才能进步审计的绩效。而判定绩效真正内涵的唯一途径就是项目的核心效用。核心效用偏重于效果,绩效就表现为结果;核心效用偏重于经济或效率,绩效就表现为行为。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反映了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进行的资源配置活动与所取得的社会实际效果之间的比较关系。政府绩效审计就是要审查核心效用与为实现核心效用而投进的公共财政资金之间的关系。
四、确定有针对性的政府绩效审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