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思考(3)
2017-03-03 01:12
导读:三、完善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搞好宏观调控、
三、完善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搞好宏观调控、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竞争等方面,市场主体的对等原则又限制和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审计工作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形势,适应我国加进WTO以后的国际环境,加快推进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作为国家经济监视部分的审计机关,在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平竞争以及防止***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因此,审计法制建设的方向和思路,要立足于推动***和法制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视,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关注政府效率这两个重点目标。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审计模式必须与该国
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相适应。我国审计机关成立究竟只有20年。我们以为,在目前条件下,将我国审计机关列进立法机关序列不仅是现实的和唯一的选择,关键是要按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方向,总结20年审计工作的成功经验,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审计制度。
(一)在审计法及实在施条例方面
1、指导思想:
(1)要遵循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的指导思想。
(2)应当充分鉴戒和吸收国际审计法制建设方面有益的经验和成果。
(3)有利于实现审计工作发展的战略目标,即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视,实现审计对象由“民”到“官”的历史性转变,促进***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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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审计的定位上,审计工作不应只是查处违法违纪题目,关键是要运用微观审计的各种手段和途径,对宏观经济治理的诸如政策、措施、手段、方法等开展审计评价,并据此对宏观经济治理作出独立判定。
(5)重新构建我国的经济监视体系。审计部分的职能不应当体现在“综合上”,而应当体现在“高层次上”。目前我国的审计机关属于直接执法,即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直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决定,对审计查出的题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从法律上来说,这是审计机关在依法办事。但是国家审计涉及面广,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而这些领域又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分。这些部分既对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行为进行治理,又行使监视职责。我们不能由于审计机关是综合的经济监视部分,而对现实中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题目视而不见。解决这种情况的唯一方法,就是审计机关不直接执法,而是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题目形成审计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和意见,交由政府部分对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分进行处理、处罚。这样,才能够区分好监视及执法的责任,也能够进步各自的效率。
2、具体:
一是增加审计建议权。即有对政府和所属部分的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凡政府所属部分向财政部分报送部分预算草案以及财政部分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时,审计机关必须根据审计中把握的情况,对上述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增加表示意见权。即有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财政、财务治理方面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表示意见的权力。以制约一些地方、部分受利益驱动,乱发文件,违反规定审批、罚款、收费现象。政府各部分及下级政府在制定、发布财政、财务治理规章、规定前,或政府业务主管部分对有特殊要求的核算和会计监视,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前,应当提交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根据自己把握的情况和对相关法规表明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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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强化审计检查权及调查权。现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尽。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实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实材料。《审计法实施条例》又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题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实材料。现实中,经常出现被审计单位拒尽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尽、阻碍检查。另外,对于丢失会计资料或经手巨额***说明不了往向的行为,又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予以追究。有关部分还规定了审计机关无权查询个人存款银行账户。以上这些题目严重限制了审计的视野,了审计查处的深度,建议在修改审计法及实在施条例中应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保证审计机关审计检查权和调查权的有效落实。